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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丝路话语】城镇户口可继承宅基地意义重大

 2020/10/21/ 20:55 来源:每日甘肃网-丝路话语 谢晓刚

  谢晓刚

  近日,自然资源部经商住房城乡建设部、民政部、国家保密局、最高人民法院、农业农村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作出答复。就该建议中提到的“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问题”,明确答复: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这一答复引发广泛关注。(10月20日央广网)

  尽管《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中明确规定,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相关规定办理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但此次国家主管部委明确答复“城镇户籍子女可继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再次给那些与农村依然有着千丝万缕联系的群体吃下了一颗更大的“定心丸”。

  事实上,随着农村宅基地确权工作的收尾,对于宅基地确权后农民拥有什么样的权利,到底能够激发出多少红利,一直都是备受关注的问题。尤其是那些父母仍然在农村而自己在外打拼的群体,如因参军、升学及其他国家行为而脱离农村的人,因为他们不再被看做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面对日新月异的新农村,总会发出如此感慨“回不去的故乡”。

  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随着农村改革发展的深入,城镇化建设的推进,城乡差距越来越小,农村户口含金量已经升值,未来还有更大的升值空间。最近几年,不仅农民不愿意放弃自己的农村户口,而且还出现了一些城市人想到农村去。

  但随之而来的,一边是走出农村的梦想和行动,一边却是寄托着美丽乡愁的老宅子,一旦乡下亲人离去,宅子的去留,就会成为必须关注的利益问题。过去,因为有关农村宅地权属的法规本身有不够清楚的地方,且不同法规的条款不尽一致,实践中引起保护农村宅地权利的诸多司法困扰。

  恒产者有恒心。如果说农村宅基地确权盘活了农民的融资渠道,进一步激活农业市场,那么“城镇户口可继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就将会极大地激励农民积极性,特别是吸引新农民,加速外出务工人员从城市回流,这比下拨物质、增加劳动力数量的效果更好。

  可见,农村宅地确权,符合经济健康发展要求,自然资源部此次所做的“城镇户籍子女可继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法规解释,蕴含重大的意义,农村宅基地属性不变,可以有效继承,对于稳妥推进农村改革发展,保护农民及其继承人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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