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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丝路话语】“宅基地分男不分女” 妇女土地权益不容侵害

 2020/05/07/ 07:57 来源:每日甘肃网-丝路话语 付彪

  付彪

  北京卫视5月3日晚播出的《向前一步》节目中,一件“拆迁时女儿是否能同等享受补偿政策”的案例引发舆论争议。未来,北京地铁22号线将从平谷区马坊镇穿过。这里几个村落正在进行的拆迁工作,成为地铁建设的关键一环。节目中,提出质疑的村民刘先生认为,自己25岁的女儿和21岁的儿子符合相关拆迁补偿规定,但女儿申请宅基地的诉求一直未得到解决。他认为,这是“男女不平等,剥夺了妇女的权利”。(5月6日澎湃新闻)

  对于村民刘先生的质疑,该镇土地科科长的解释是,农村新批宅基地历来是以男方为主要指标。参与节目的律师进一步解释道,在几千年的传统习俗中,一直沿革下来的就是以家庭为单位、给男方分配宅基地,女方一般情况是外嫁……如果本村的女性农民要享有宅基地使用权,除非是倒插门女婿也在本村生活,他也认为该镇的拆迁补偿方案很合理。

  如果从“传统习俗”去解释,这确实合乎情理。但引发争论的是,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明确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然而,现实中如何依法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问题由来已久,“宅基地分男不分女”现象比较普遍。据全国妇联委托农业部农研中心所做的调查显示,有80.2%的女性在宅基地使用权证上没有登记姓名。

  事实上,自1988年我国第一轮土地承包开始,农村“宅基地分男不分女”的习俗即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存在。现实中农村妇女宅基地受侵害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有条件地分配,即男性可无偿获得宅基地,而女性则需额外交钱才能获得宅基地,或者女性比男性分得较少的宅基地;二是不分配,即只分给男性,女性不能分。宅基地使用证登记制度也一直沿用“有父从父,无父从子”的传统,农村妇女很少能在宅基地使用证上登记为权利人。没有宅基地,农村妇女就没有获得房屋所有权的可能,生存权和发展权无疑受到阻碍。

  可见,造成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的原因,既有传统观念、婚姻习俗的影响,也有村规民约、土地政策等方面的监管漏洞,加之司法、行政救济机制尚未建立起来,有的即便诉诸法律,得到司法判决的确认,但判决后也往往难以执行。因为大多数农村没有预留机动土地,集体经济组织收益通常也是一次性发放,缺乏了执行标的,判决就难以落实。

  “宅基地分男不分女”的习俗需要改变,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不容侵害。笔者认为,应当结合这一轮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通过立法或者司法解释解决现有法律冲突、完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标准,建立司法、行政救济机制和村民自治的审查、监督、纠正机制等,加强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有效保障,确保农村妇女“证上有名、名下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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