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智全
近日,某媒体因转载一张图片被北京某图片公司起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该公司主张的索赔金额总计1万元。“索赔金额颇高,且无理无据。”该媒体相关负责人接受采访时表示,此公司提交的图片权属证明材料有瑕疵,不能完全证明其是图片的权利人,图片也未标注权利来源、权属联系途径等,且知名度及技术含量不高,制作成本较低,一般情况下,市场合作的图片使用费一张才几十元。(9月9日《人民日报海外版》)
其实,类似案例并不鲜见。2019年4月10日,人类历史上第一张黑洞照片发布后,有些公司在第二天便在该图片打上自家公司水印,以此公开收费。在司法实践中,这样的公司把一些来源不明的图片标注为自己所有后,对其他使用者以保护版权为名进行诉讼维权的图片网站比比皆是,以致在“保护版权”挡箭牌下的敲诈勒索式维权成了一种见惯不惊的商业模式。
把别人的图片版权占为己有,还明目张胆地在“保护版权”幌子下讹诈钱财,这种敲诈勒索式的诉讼维权行为,本身就已构成侵权。根据著作权法,图片只有具备创新、创造性的条件,才能享有版权。一些图片网站将本不属于自己原创的图片简单地标为己有后,即向其他使用者公开收费,显然与保护版权是“八竿子打不着”的事。此举不仅会对图片原权利人造成“李鬼得利李逵遭殃”式的权益损失,也给图片版权的依法保护带来极大困扰,绝不能任其肆意蔓延。
一些图片网站敢于大张旗鼓利用“拿来主义”获得的图片公开收费,并通过诉讼讹诈钱财,虽然直接缘于图片的来源不明,但也与现行诉讼制度的不完善息息相关。目前,我国实行的是立案登记诉讼制度,其目的旨在解决当事人的立案难,而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并未作出严格审查要求,一些图片网站即使对他人使用的图片不享有版权也可以立案,从而让其在披着“版权保护”的合法马甲下,通过诉讼进行恶意索赔有机可乘。
实际上,这些打着“版权保护”幌子而恶意索赔的图片网站,也并非底气十足。鉴于自己本身构成侵权的软肋,其在诉讼中总是利用现行民事诉讼制度需先行调解的法定程序,极尽所能地与被告达成赔偿一定费用或签订有偿使用图片的和解协议。由于被告客观上确实存在侵权行为,即便明知原告并不是图片的原创者,也不得不“花钱消灾”。同时,因受举证难的掣肘,被告面对精力和时间都耗不起的窘境,最终只得无奈选择放弃,无形中助长了部分图片网站利用诉讼制度空子恶意索赔的嚣张和任性心态。
“版权保护”不是敲诈勒索式索赔的挡箭牌。部分图片网站这种恶意索赔维权的商业模式,不仅挤占和浪费了大量法律资源,也损害了版权生态健康,必须坚决遏制。对此,除了要着力整治图片网站在版权经营活动中存在的权属不清、滥用权利、不正当维权等违法违规行为外,还要扎紧诉讼制度的“篱笆”,进一步严把立案环节的审查关,并在必要时将举证责任倒置,从而在源头上让那些企图通过诉讼非法牟利的图片网站,没有任何空子可钻。
依赖“碰瓷”大赚诉讼费的商业模式看似精明,实则是自作聪明。这种将他人图片版权占为己有又恶意提起维权诉讼的不法行为,既有违商业诚信伦理,又践踏了法律红线,还可能作茧自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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