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广江
6月3日,应急管理部官网公布《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稿明确,应急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以及信息员提供的线索,核查属实的,应当给予举报人或者信息员现金奖励,奖励标准在现有规定的基础上上浮一定比例;因举报避免伤亡事故发生的,可给予特殊奖励。(6月4日中新网)
这份意见稿的出炉,意味着备受期待的安全生产领域“举报人”制度即将面世。出台“举报人”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不言而喻。去年9月,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首次明确提出:要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举报人”、内部举报人等制度,对举报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的有功人员予以重奖和严格保护。
在此语境下,应急管理部在现有《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基础上,针对“内部人”的安全生产举报专门出台激励制度,无疑具有重大意义。将一般举报和“内部人”举报区分开来,提高后者的奖励标准和保护力度,不仅有助于精准开展执法活动,从源头消除隐患,还有利于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体系。
已经验证过无数次的海恩法则告诉我们:每一起严重事故的背后,必然有29次轻微事故和300起未遂先兆以及1000起事故隐患。这么多轻微事故、未遂先兆和事故隐患,一般都逃不过“内部人”的眼睛,只要有人勇敢站出来当“举报人”,足以避免那些令人悔之不及的伤亡事故。现实中,血的教训不胜枚举。
但真正建立“举报人”制度并非易事,因为这类举报存在举报人容易遭受打击报复、举报综合风险较高等问题。正因此,意见稿提升举报奖励标准的同时,对举报人规定了严格细致的保护措施,若部门工作人员泄密,将受到相应处分,甚至被追究刑责;若企业打击报复举报人,除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外,应急管理部门还可以实施联合惩戒。
为众人抱薪者,不仅应免于挨饿受冻、打击报复,更应得到社会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善待。事实上,消除后顾之忧,是对“举报人”最起码的尊重和保护。有业内人士建议,应当建立适当的容错激励与豁免制度,来消除“举报人”事后被训诫和报复等可能性。有些企业对举报人的打击报复并非赤裸裸,而是有很强的隐蔽性,比如“秋后算账”等,对此不能不提防。
事故猛于虎,安全大于天。近日,应急管理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当前我国安全生产总体形势仍不容乐观,特别是安全发展理念不牢、安全责任不落实、本质安全水平不高、安全预防控制体系不完善等瓶颈性、根源性、本质性问题仍未得到有效解决,全国安全生产整体水平不高。期待“举报人”制度尽快出台并不断完善,助力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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