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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丝路话语】以终身负责制祛除权钱“赎身”现象

 2020/06/04/ 20:39 来源:每日甘肃网-丝路话语 张智全

  张智全

  6月3日,最高检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国检察机关开展刑罚变更执行法律监督工作情况,发布最高检第十九批指导性案例。最高检第五检察厅副厅长刘福谦表示,要按照“谁承办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减假暂”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防止检察机关办理相关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发生“灯下黑”问题。(6月4日《北京青年报》)

  教育和改造罪犯,是刑罚的重要功能之一。依法对认真接受改造的罪犯适用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对激励罪犯改过自新,促其回归和融入社会,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都具有重要作用。

  此前,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罪犯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中一直存在权钱“赎身”现象。这其中既有法院裁判环节的徇私舞弊行为,也不乏检察机关在这方面的“灯下黑”问题。如健力宝原董事长张海因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一审被判有期徒刑十五年,却因“多次立功”,只蹲了六年监狱便被假释。该案暴露出来的花钱打点以及违法呈报、审批和裁定等诸多问题,令人触目惊心,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早在2014年2月,中央政法委就出台了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指导意见,对减刑、假释和监外执行适用的从严实体条件、从严规范程序、从严追究责任等作出了详细规定。同年8月,最高检出台《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从适用条件和规范程序等方面进一步扎紧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自由裁量权的“篱笆”。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尽管上述措施在客观上有力遏制了刑罚执行活动中的权钱“赎身”乱象,但权钱“赎身”现象仍未能彻底祛除。究其根源,除了司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本身存在一定模糊空间外,关键在于法律监督方面的责任追究还欠“火候”。虽然《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进一步细化了中央政法委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强调要对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中的徇私舞弊行为严肃追责,但对相关责任主体并没有实行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无形中让其以自由裁量权为幌子搞权钱交易有机可乘。此番最高检强调要以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防止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灯下黑”,可谓切中了要害。

  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司法权的行使,被形象地誉为司法的“二次裁判”,须臾离不开强有力的责任追究尤其是终身责任的追究。检察机关作为刑罚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机关,在依法对刑罚变更执行实行法律监督的同时,应树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理念,敢于向自身的“灯下黑”问题“开刀”。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契合了公正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客观要求,是有效祛除权钱“赎身”现象的良方,无疑值得期待。

  动员一千遍,不如终身追责一次。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实际上就是要对案件承办者予以终身追责。与一般追责方式相比,终身追责最大的优势在于,可以将事后的追责与事先的防范有机融合起来。终身追责的利剑高高举起,必然会对那些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案件承办者套牢“紧箍咒”,让其命运与公正办理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休戚相关,倒逼其把守住公正司法的底线放在首位,确保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制度释放出分化瓦解犯罪分子、预防犯罪的法治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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