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智全
自2019年3月,上海在全国首创推出第一份跨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以来,上海共推出3份免罚清单,包含61项免罚事项,截至目前,上海市一共出台了3份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覆盖了市场监管、文化市场、生态环境、消防等4个执法领域,涉及广告、食品安全、产品质量、消防、旅游、大气污染等20余个类别,共计61项免罚事项,900多家市场主体受益。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而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离不开执法方式的人性化。当前,依法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已成为激发市场活力、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基本共识。上海率先在全国对市场主体实行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制度,不但契合了法律的人性化价值追求,也可在实践中收到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效果,无疑值得肯定。
市场经济在本质上属于法治经济,要求所有市场行为都规范在法治轨道上。从法律的人性化价值追求来看,维护法律的权威与释放法律的人性温度并不矛盾,只要在这二者之间找准了平衡点,即可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在这种角度上,对市场主体的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显然有助于通过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实现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优化。
同时,对市场主体的轻微违法行为予以免罚,更是为了实现法律惩戒教育功能的内在要求。众所周知,各类市场主体在所有经营活动中,都不可能在遵守法律方面做到丝毫无差错,违法行为在所难免。实践中,不少市场主体在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大多情节比较轻微,且社会危害不大。对于这些轻微违法行为,如果一律顶格处理,必然会产生矫枉过正的效果。
鉴于此,对于市场主体在经营活动中的轻微违法行为,无疑有必要在不僭越法律底线的前提下,按照人性化执法的要求予以免罚。“润物无声”“循循善诱”的执法,教育引导市场主体在感受法律威严的同时,感受到法律所固有的“温情”和“体恤”,让其引以为戒,自觉做到“不在同一个问题上摔两次跟头”。
当然,也有人担忧,如果把关不严,对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免罚的“人性化执法”,也有可能蜕化为“妥协性执法”,最终消弭法律的权威,无助于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优化。这就要求必须扎紧执法权滥用的制度栅栏。从上海市一年来的执法实践看,由于对市场主体的轻微违法行为界定了严格的“无危害后果”和及时纠正等适用条件,再加上对执法部门滥用权力设置了督促整改、严肃追责等“硬杠杠”,“妥协性执法”得到了有力遏制。可见,只要规范了执法权的行使,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制度是不会剑走偏锋,而是有助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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