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有效保护未成年人网络安全
马莉
日前,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两起利用网络猥亵儿童案件,两名犯罪嫌疑人打着童星招募的幌子,“隔空”猥亵女童。两个月内,17名女童陆续中招。据媒体报道,近几年类似案件屡有发生,暴露出未成年人网络安全的监管漏洞,折射出提高未成年人网络安全意识仍任重道远。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4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9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8.54亿,其中未成年网民达到1.78亿;约33.3%的未成年人在上网过程中接触过暴力、赌博、吸毒、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最近,国内某些机构打着“影视培训学校”“招募童星”等旗号,诱骗未成年人,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的违法犯罪案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据媒体报道,来自检察机关的消息显示,疫情期间利用学生网络课堂进行诈骗的违法犯罪案件超过50%,因而营造网络世界的安全生态成为保护未成年人的重要一环。笔者以为,打造未成年人网络安全生态需要从帮助未成年人树立网络安全理念和自主保护意识、加强法治建设、落实互联网企业责任等多方面努力。
未成年人不仅是被保护者,也是自我保护的主人,如果不及时尽早形成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未来很难科学面对复杂的虚拟社会和现实社会。因此,应当在未成年人中广泛开展网络安全教育,使他们学会辨别、认清各种网络骗局,学会自我保护的知识和技能,形成“网络鉴别力”“网络免疫力”。
法律保护是对未成年人最根本的保护。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该项法规的出台非常及时,是治理网络生态的专门法律,转变了我国过去的法律惩治对象只是淫秽色情信息制作者、出售者和传播者,而是涵盖持有、浏览、查阅淫秽色情信息的网络注册用户。该项法律全面覆盖了网络信息的各个方面,包括信息内容的生产者、服务平台、服务使用者、网络行业组织和监督管理者,对每个方面都予以明确规定,可谓我国治理网络生态的纲领性法规。以此为据,应当进一步细化各项法律条文,尤其是对涉及儿童色情问题的严厉禁止和惩罚措施。
在法治建设不断完善的基础上,司法机关要从重惩处“线上性侵害未成年人”等恶行。在很多国家,涉及儿童色情的信息是不容触碰的底线,认定“色情”的标准远低于成人,刑事惩罚力度远重于成人的色情、淫秽犯罪。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有数个涉及线上性侵害未成年人的典型案例。对于这类案例,检察机关特别提出其有蔓延之势,应严厉打击。
维护未成年人网络安全,互联网企业的自律、自制和相关部门的法治监管发挥着关键作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互联网企业应当加强网络监管,将未成年人保护放在最高优先级,制定网络信息服务平台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条例,发现问题及时干预和报警。同时,监察部门应当实行“一票否决制”,使侵害未成年人的行为,尤其是“线上性侵害”成为不能触碰的红色高压线。一旦发现,相关平台和企业将受到严肃处理。当广大未成年人、企业、司法机关和全社会都成为净化网络空间的参与者和维护者,形成全民参与、人人参与的良好局面,方能有效遏制对未成年人的网络侵害。
(作者系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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