闯红灯者“负全责”应成为交通执法“常态”
叶金福
11月20日下午6时许,广西钦州金海湾西大街与文峰南路路口辆电动车与一辆劳斯莱斯发生碰撞引发关注,双方就事故责任认定争辩不下,交警到场调取监控发现电动车系闯红灯,负全责。经查,劳斯莱斯前护杠、左侧大灯等多部位受损,维修费用至少要20万元,最后,该车主要求电动车主赔偿两万元,让他买一个教训。(11月21日《南国早报网》)
在我们的印象中,如果行人或非机动车因逆向、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与机动车相撞而被撞伤或撞死,往往都是由机动车司机“负全责”。有些时候,机动车司机明明没有错,但由于机动车属于“强势群体”,而不得不为交通事故“买单”。交警部门在处理这类交通事故时,往往由于行人和非机动车是“弱势群体”,在执法时偏向于行人和非机动车。可以说,这无疑给行人和非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壮了胆。
平时,交警部门面对非机动车或行人交通违法行为时,往往以口头教育或口头警告为主,并没有采取相应的经济处罚或其他处罚,这也无形中促使非机动车或行人交通违法行为不断增多。
按照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非机动车必须遵守交通信号灯的指示。同时对行人也有明确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可见,对非机动车也好,对行人也罢,其交通规则行为还是有法可依的。
此次,钦州市电动车与劳斯莱斯发生碰撞后,经交警到场调取监控发现电动车系闯红灯,被要求“负全责”。笔者以为,这个结果无疑具有一定警示作用,是一堂实实在在的法治教育课,不仅再次提醒非机动车或行人,过马路不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一样要受到处罚。相信,闯红灯者“负全责”的结果,一定会得到更多人的点赞。
但愿今后类似的闯红灯者“负全责”的决定能成为交通执法的一个“常态”,从而让我们的非机动车或行人也能像机动车司机一样,学会遵守交规,敬畏交规,确保我们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越来越少,让我们的出行更顺畅、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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