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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产权激励释放科技成果转化具有“鲶鱼效应”

 2019/07/26/ 07:55 来源:每日甘肃网-丝路话语 张智全

以产权激励释放科技成果转化具有“鲶鱼效应”

  张智全

  7月24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明确,高校院所可以将职务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全部或部分给予科技成果完成人,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将享落户、住房、子女入学等待遇。(7月25日《北京青年报》)

  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但科技第一生产力积极作用的充分发挥,还有赖于科技成果的及时转化。近年来,我国积极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科技创新屡获佳绩,在基础研究、前沿技术、高端装备、重大工程等领域取得一批重大成果,科技成果转化创造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越来越大,有力促进了我国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

  安不忘虞,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仍需对此要有清醒而理智的认知。在某种程度上,科技成果的转化不畅,已成为掣肘我国创新驱动战略顺利实施的“绊脚石”。因此,如何让科技成果实现更有效的转化,已是亟待有解的一道必答题。

  认真思考科技成果转化不畅背后的原因,既有科技成果与产业发展需求存在不匹配的情况,更有对科研人员产权激励的不足。长期以来,不少高校院所在职务科技成果产权的归属上争论不休,以致不少科研人员宁可让科研成果“沉睡”在论文里,也不愿意将其转化。面对科技成果转化不畅而阻碍创新发展,北京市以对科研人员的知识产权激励为导向,率先试点职务科技成果知识产权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科研人员的改革,无疑抓住了根治科技成果转化不畅痼疾的“牛鼻子”,必将在科技成果的有效转化中产生“鲶鱼效应”。

  有激励才有动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需要解决好科研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动力问题。尽管现实中不少科研人员在取得科技成果时,确实占尽了职务的先天优势,但归根结底,职务上的先天优势只是他们取得科研成果的一个方面,据此剥夺他们在科技成果上的所有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既不符合科技成果需要科技人员付出独创劳动的客观实际,也有违公平公正的科技成果收益分配原则。

  一部科技史,其实也是一部科研人员的拼搏史。无论是在客观实际上,还是在科研逻辑上,科研人员对职务科技成果都应享有必要份额,如此,科研人员才会在“我的知识产权我做主”的激励导向下,主动让科技成果走出“象牙塔”。一旦越来越多的科研人员拥有了职务科技成果的部分或全部知识产权,那么他们就会在转化科技成果方面释放出更多的动力,在更大范围和更大层次上,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鲶鱼效应”的形成。

  “梧高凤必至,花香蝶自来”。毋庸置疑,知识产权激励是加快破除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着力点,对加速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应用、促进创新之花结出丰硕之果,可谓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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