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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假药事件”莫让好心医生没好报

 2019/03/25/ 17:26 来源:每日甘肃网-丝路话语 史洪举

聊城“假药事件”莫让好心医生没好报

  史洪举

  3月24日,山东公安通报,对“聊城主任医师开假药”问题,依法对陈宗祥、王清伟作出终止侦查的决定。陈宗祥向患者推荐“卡博替尼”并列入医嘱,违反了《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未发现陈宗祥从中牟利,与药品销售人员也不存在利益关联,没有证据证明王某禹死亡与该药有直接关系。其行为虽属违法,但尚不构成犯罪。患者家属王某青在其父去世后,多次辱骂陈宗祥和院方工作人员,扰乱医院正常秩序,对其予以训诫。

  此事件的原委是,患者王某禹因患小细胞肺癌和膀胱癌,入住聊城市肿瘤医院,后因病去世。治疗期间,主任医师陈宗祥向王某禹之女王某青推荐未经批准的进口药“卡博替尼”,让其自行购买。王某青请求陈宗祥介绍购买渠道,陈宗祥将购买过此药的病人家属王清伟介绍给王某青。应王某青之弟王某光请求,王清伟将为其父购买但未使用的1瓶“卡博替尼”转卖给王某光;后应王某光请求,王清伟又从段某真处帮其购买一瓶“卡博替尼”,共获利784元。

  简单来说,就是医生为患者家属介绍了购买未经批准的进口药的渠道,后患者因病去世,遂引发“医生开假药”遐想,并一度闹得沸沸扬扬。如今,在真相水落石出之时,对涉事医生终止侦查的处理也算抚慰了公众情绪,没有让好心为患者推荐药物的医生承担远远超出预期的法律责任。

  依照《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卡博替尼”为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而涉事医生为患者家属推荐的药物,则属于通常所言的仿制药。从严格意义上来讲,这种药物属于“假药”,应该予以没收,而推荐者和销售者都应承担法律责任。如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生应该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违规者,可被暂停执业,甚至吊销执业证书。而销售假药行为轻则承担行政处罚责任,重则承担刑事责任。

  但具体到此事件上来,显然不能简单地用“医生开假药”和病友贩卖“假药”来下结论。要知道,通常而言的假药主要指根本没有药效,甚至可能产生负作用的药物。而此事件中的“假药”则属于法律意义上“假药”,即未经批准进口而进口的药物或仿制药,而非毫无药效的药物。从这方面来讲,涉事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就小很多。

  其次,涉事医生之所以向患者推荐“卡博替尼”并列入医嘱,目的不是牟利,也没有与销售药物者存在利益关系。其主要目的是治病救人、救死扶伤,使患者的疾病得以有效治疗。也即,涉事医生开具所谓“假药”的行为不仅没有恶意,反而充满了医者仁心的善意,不该对其倍加苛刻。尤其是,事后的调查也表明,没有证据证明患者的死亡与药物有直接因果关系。

  那么,也就不能因为患者的死亡和家属的纠缠而重惩没有主观恶意的医生。据报道,事发后,涉事医生陈宗祥先是受到医院处分,后被暂停执业一年,这样的处罚虽然有法可依,但显然有迫于“医闹”压力而拿医生开刀息事宁人的嫌疑。公安机关已经认定,转卖和帮助购买“卡博替尼”的王清伟,虽然从中少量获利,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期望好心而又没有造成社会危害的当事医生,能够尽快回到工作岗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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