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日前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工作的若干意见》,建立起不作为人大代表辞退或罢免等新机制,切实加强人大工作。(8月1日《中国广播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权力机构。各级行政区域人民代表大会是各级地方最高权力机构。人民代表是共和国各级行政区域最高权力的基础,“辞退或罢免”人大代表必然是极其严肃的政治操作。“不作为”是一个范围可大可小的模糊词,把“不作为”作为“辞退或罢免”人大代表的充分条件,就要对“不作为”进行严格而清晰的定义。
从这则新闻和网上搜索的资料可知,此处“不作为”的定义是:“开会不发言,不提建议,不参加代表活动”。这个定义是谁下的呢?从这则新闻看不出。这则新闻只是说“沈阳市日前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工作的若干意见》”。从网上搜索到的《沈阳日报》电子版“市委人大工作会议召开,并发布实施《中共沈阳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工作的若干意见》”可知,是沈阳市委下的定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四十条“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两款),以及第四十一条“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六款),这八款中没有包含“开会不发言,不提建议”的内容。但有“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一款,仔细品之,“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与“不参加代表活动”,还不完全是一回事。
按理说,沈阳市委是不能发布法律法规的。即使《中共沈阳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工作的若干意见》具有地方法律法规的权威和性质,相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也是下位法。下位法应当服从且不得违反上位法。《中共沈阳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工作的若干意见》不能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所以把“开会不发言,不提建议,不参加代表活动”作为辞退或罢免人大代表的充分条件,显然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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