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海宁
“提出离职申请,人事告诉我得经过26道审批流程,这年头离个职这么难吗?”近日,在广东深圳某公司上班的李女士因腱鞘炎等健康问题,向所在部门主管提出辞职申请,当时主管表示同意,让她自提出申请半个月内做好工作交接即可离职。然而人事告诉她,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所有离职员工都必须经过26道审批程序。记者发现,这种现象并非个例。(1月14日《法治日报》)
关于离职,劳动法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明确,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按说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并办理工作移交手续后就可以离职,但部分劳动者遭遇繁杂离职审批流程。
“20多个人审批,审批了整整两个月”“离职有23道离职流程,我天天打电话催了9天才批完”……社交平台上,不少人都在吐槽“离职难”。不但要在线上OA系统履行相关手续,还要在线下找多个人签字;不但要经本部门主管同意,还要经其他不认识的人审批。这种离职审批流程堪称是“跨栏长跑”。
部分企业为何在职工离职环节设置“跨栏长跑”?设26道审批流程的企业人事部门解释,这是公司成立以来就有的“规矩”。不管这种“规矩”是否合理合法,但当成“规矩”就要求劳动者遵守,这说明企业过于霸道。有的企业从自身利益最大化角度出发,设“卡”榨干劳动者价值,无视劳动者权益。
看到企业繁杂的离职审批流程,这与过去某些地方行政审批流程有相似之处。由于影响营商环境,如今各地都已优化审批流程,改变了过去审批繁杂冗长、效率低下等问题。然而在一些企业里,仍然存在落后的离职审批流程,这并不利于企业发展,既影响企业效率,也因侵害劳动者权益而影响企业形象。
作为企业要意识到繁杂的离职审批流程,不符合现代企业高效的特点,应该自觉优化离职审批流程。即便根据企业特点、岗位特点制定离职规则,也应事先依法征求工会或职工代表意见,确保规则合法性。劳动者离职遭遇过度设“卡”,应当保存证据、勇于维权。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承担开具终止证明、办理档案和社保关系转移手续、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等义务。如果用人单位违反相关规定,可能面临行政处罚,还需赔偿员工相应损失。有法律“撑腰”,劳动者该维权的维权,不应接受“过度审批”惯着企业。
常言道“好聚好散”。有关方面也要为劳动者正常离职提供应有保障,既要主动走访企业了解员工离职审批流程是否合理,也要积极受理劳动者对这类问题的投诉,以依法处置保障合法劳动权益。劳动仲裁、人民法院也要捍卫劳动者正常“离职权”。是否有必要将劳动者“离职权”写进劳动法律,值得探讨。
总之,不能让劳动者正常离职变成“跨栏长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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