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先任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在其制定的《考勤管理制度》中将漏打卡视同旷工,该行为无视劳动者实际出勤情况,已经背离考勤管理的初衷,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其本身缺少正当性、合理性、必要性、合法性。因无法接受公司的解聘处理,在沟通无效的情况下,王明奕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要求公司向他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等费用。(12月22日《工人日报》)
这起劳动争议案件很为典型。考勤打卡制度是为了加强企业员工的出勤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一些用人单位不顾员工的实际出勤情况,将漏打卡视同旷工,这样的考勤管理舍本逐末,既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是一种“为了打卡而打卡”的形式主义,让考勤管理变形走样。
如在这起案件中,涉事公司提交的《考勤管理制度》规定,员工因个人原因忘记打卡,但正常时间到岗、离岗的,视同漏打卡。王明奕未打卡11次,就被视同旷工。法院认为,销售经理完成销售业绩的情况既与其工作勤勉程度相关,亦与市场行情、公司制定的销售价格、营销策略等诸多因素直接相关,公司直接将完成季度销售面积指标情况作为衡量王明奕是否胜任工作岗位的依据,上述考核方法缺少正当性、合理性、必要性、合法性。
不管是考勤管理制度,还是业绩考核制度,涉事公司都有问题。企业制定相应的考勤管理制度、业绩考核制度等,本是为了激励员工提升工作绩效,一些企业制定出一些不合情理的“奇葩规定”,表面来看很严格,实际上却严而无方,既侵犯员工的合法权益,也并不利于企业发展,暴露出企业存在严重的管理问题,也缺乏依法用工的意识。
这样的企业管理既偏离了科学管理的正轨,也偏离了依法用工的正轨。需要企业、相关职能部门、劳动者等各方形成合力,予以纠偏。
企业要能依法用工,也要制定出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这样才能与员工“双赢”,而不是“双伤”。劳动监察等相关部门也要积极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要加强对企业的监管,督促用人单位尊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于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要能依法依规予以惩治。同时,还要畅通劳动者的维权渠道,降低劳动者的维权成本,加强劳动用工普法宣传,提升劳动者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要用法律为劳动者“撑腰”,让劳动者更有底气对无良企业说不。多措并举,形成合力,从而进一步改善依法用工环境,也有利于提升企业科学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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