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雪辉
近日,陕西安康女子张某某等4人聚餐返家途中,遇到陈某等3人,陈某看到女子张某某后吹起口哨挑逗。不巧当晚两批人再次相遇,陈某等人再次以吹口哨、起哄等方式挑衅。张某某一方予以斥骂后,遭到陈某等人多次别车并动手殴打。双方遂发生互殴。陈某头部受伤,经救治无效死亡。(4月19日《潇湘晨报》)
从情感上讲,在遭遇两次口哨调戏、被多次别车、被击打面部后,张某某等人对陈某等人的流氓行径进行反击,不少人表示理解,这从一些网友“支持打流氓”的留言中可见一斑。但从后果看,“吹流氓号子”就被打死了,这显然有点严重。网友在这时也开始出现分裂,一种意见认为构成正当防卫应予免责,另一种意见则截然相反,认为构成故意伤害要承担责任。
所以,当地警方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张某某的三个朋友予以刑拘,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陈某其他两个同伙予以刑拘时,倒也没有像当年的“昆山龙哥案”“邓玉娇案”等正当防卫类案件一样,引起“一边倒”式的轩然大波。
该案发展到这里,就牵扯出一个重大的问题。如果被调戏后,还能不能、敢不敢“打流氓”?确实,可以不打流氓,可以报警或保持沉默,但在警方到来之前,肯定要付出打不还手、骂不还口、受到身体伤害或者人格侮辱的代价。显然,这不应该是法律和社会正气倡导的方向,《刑法》作出正当防卫的规定,也是鼓励人们通过自力救济维护合法权益,彰显法不能向非法让步的立场。
从现有的报道看,张某某等人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规定,下一步他们的辩护律师,应该也会按照正当防卫进行辩护。而警方刑事立案所认定的涉嫌罪名,只是一个初查认定,和法院最终所作出的判决,有时并不一致。很多正当防卫案件,都经历过从刑事立案到无罪判决的过程。
当然,该案正在调查中,其中的很多细节还有待查证。说到底,如果防卫者有过当行为,即使是打流氓也要承担防卫过当的责任。但不管怎样,以本案为契机,好好梳理正当防卫案件的认定要点,让人们以后敢于“打流氓”,善莫大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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