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广江
是差评还是诽谤?北京一高校研究生张铭(化名)在知乎留言区发表了对“文科考研网”(以下简称“文考网”)的评价,他与另一名网民“马倩”一同被起诉至法院。法院一审判决张铭和“马倩”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分别向文考网赔偿经济损失2500元;分别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开支772.5元。近日,文考网和张铭、“马倩”三方都提交了上诉书。(1月17日澎湃新闻)
此案一出,舆论哗然。网友意见几乎一边倒,被告获得大量声援,原告则成了众矢之的。不少网友把被告的“差评”复制后发在网上,还有网友跑到涉事法院官方微博下留言“讨说法”,更多网友则担心:以后还能不能给商家打差评了?一时间,文考网“出名”了。
据报道,张铭购买过文考网的考研面试班,事后在网上匿名留言,其中这句“文考虎视眈眈在微信上拉架,谁敢实名谁必定被网暴”被认定为侮辱或诽谤。但张铭留言中也有一些客观评价,而且“虎视眈眈”“网暴”的用词并非空穴来风,文考网对待用户差评的态度确有恶劣、粗暴之处。“马倩”则因评价中含有“烂、白给都不要、恶心”等用词,被认定构成名誉权侵权。
一审判决之所以难以服众,是因为人们从被告的留言中没有读出恶意差评、故意诽谤的意思。在公众看来,所谓的“侮辱”“诽谤”,更接近于用户购买服务后的真实感受、正常点评,只是个别词句的感情色彩强烈一些而已。岂料文考网“格局”太小,容不下网友事出有因、非恶意的负面评价,径直将两名网友告上法庭,分别索赔5万元。虽然一审胜诉,但文考网要为其“格局”问题付出代价。
一份高质量的判决,应该让公众明辨是非,起到定分止争的作用。但该案的判决让各方都不满意:原告不满最终的赔偿金额,被告认为网上留言系真实感受、客观评价,不构成名誉权侵权。有业内人士称,法院综合考虑后,没有支持原告赔偿5万元的诉求,而是判定赔偿2500元,合乎情理和法理。但事实上,法院的这种折中判决有“和稀泥”之嫌,模糊了差评和诽谤的界限。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侵害他人民事权益自然要承担侵权责任,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样受到法律保护,其中就包括“差评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那么,合理差评与恶意侵权的边界在哪里?从司法实践看,一般从以下几个角度去考量:一是差评是否基于真实交易而得出,二是差评的次数与交易的次数是否基本对应,三是差评所陈述的情况是否基本真实、客观,四是差评是否已实际损害经营者的名誉。
以此观之,本案中两名被告的匿名留言,称不上恶意侮辱或诽谤,不应构成侵权行为。在网购时代,类似侵权责任纠纷并不鲜见,也不乏相关判例。最高人民法院曾在公报中指出,网络交易中买家给差评,若不是出于恶意诋毁商业信誉的目的,则不属于侮辱诽谤行为。
所以,这次“差评案”的关键问题,不在于赔偿数额多少,而是差评与诽谤的定性问题。显然,一审判决值得商榷。
版权声明
为加强原创内容保护,日前,甘肃日报、甘肃日报报业集团各子报、甘肃新媒体集团各平台已将其所有的版权统一授予甘肃媒体版权保护中心进行保护、维权及给第三方的授权许可。即日起,上述媒体采访、拍摄、编辑、制作并刊登的,包括文字、图片、摄影、视频、音频等原创作品,文创产品、文艺作品,以及H5、海报、AR、VR、手绘、沙画、图解等新媒体产品,任何机构、媒体及自媒体未经甘肃媒体版权保护中心许可,不得转载、修改、摘编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并传播上述作品。
如需使用相关内容,请致电0931-8159799。
甘肃媒体版权保护中心
相关新闻
- 2022年01月17日【丝路话语】“求职专列”邀学子“回家”,诚意满满
- 2022年01月17日【丝路话语】遇趁“喜”打劫,不要息事宁人
- 2022年01月17日【丝路话语】“退还赔偿款”,涌动的是陌生人间的善意和温暖
- 2022年01月17日【丝路话语】GDP突破110万亿元,中国经济底气十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