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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消除就业性别歧视需多方共同发力

 2021/03/19/ 10:47 来源:兰州晚报 小马飞刀

消除就业性别歧视需多方共同发力

  近期,有网友在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留言称,自己在某酒店应聘过程中,被酒店经理要求写一份“一旦怀孕就自己辞职”的书面保证。该网友表示,“我觉得女性找工作受到了不公正待遇。”针对该留言,事发地重庆市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回复称,“我局已向该单位进行了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要求该单位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

  就业性别歧视其实是人类社会的老话题了。记得20世纪初,艾米·诺特这位被爱因斯坦称为“有史以来最伟大女数学家”的数学奇才,竟然无法在当时欧洲的顶级学府谋得一个教职,最后逼得另一个数学领袖希尔伯特在大会上怒吼:“这里是大学,不是澡堂!”实际上,我国多部立法反复强调禁止就业歧视,包括禁止就业性别歧视。比如,妇女权益保护法明文规定“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劳动法》第13条规定,妇女享有和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等等。2019年,人社部、教育部等9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对招聘环节中就业性别歧视的具体表现进一步作出了细化规定。比如,通知对各种显性、隐形的女性就业歧视,提出了6个“不得”:各类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拟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员过程中,不得限定性别(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等情况除外)或性别优先,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不得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这么多法律、规定,其实从侧面反映出一个问题,那就是就业性别歧视已成职场中的硬伤,并没有真正得到纾解。这个矛盾,从本质上讲是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的冲突。从价值理性上看,就业性别平等契合公共利益,有助于守卫社会公平;从工具理性来讲,“只限男生”“男生优先”有助于降低用人单位的成本、提升收益。职场上往往是“一个萝卜一个坑”,一旦女性因为生育长时间、经常性地角色缺席,不可避免会影响用人单位的正常运行,要么将工作任务分摊给其他人员,要么招聘或者临时聘用新的人员,从而加剧用工成本。

  企业可以有一本精打细算的经济账,但国家在维护社会价值和机会平等上不能含糊自己的权利账、法律账。要想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常说,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让国家法律法规真正落到实处,使其更具有操作性,尤其是明确具体的惩处规定,让用人单位的性别歧视行为付出代价,这是没问题的。但是,不能完全解决问题。只有尊重和回应用人单位的利益诉求,改变生育成本只由女性承担的不公平现实,探索社会共担机制,既要建立制度保障的刚性约束,还要探索通过补贴、奖励等多种方式,弥补支出的生育成本,激励更多用人单位招聘女性,实现生育成本由政府与用人单位等多方共担,才能真正让女性在求职过程中受到公平的待遇。否则,一切都是空谈。

  小马飞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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