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圣祥
北京求职市场中,落户对于求职者来说,一直具有绝对吸引力。但近年来,诸如“员工拿完户口就走人”“落户后离职被公司索赔”的事件不断发生,有人闹上法庭,也有人选择高额赔偿默默解决。
在各城市纷纷加入“抢人”的背景下,仍有少数大城市因自身特殊情况,实行严格的人口总量控制。因为户口之上,附着了太多额外福利,落户又是如此困难,让这些紧俏的户口很值钱。甭管是否合理,这都是客观的现实。在就业市场上,可以提供户口的企业具有很大优势,很多人才也是冲着落户而去,紧俏的户口事实上成了交易的筹码。
现在的问题是,拿户口招来的“高端人才”经常不守信,有些拿完户口就走人,落户成功就离职,怎么办?很多企业会在签合同的时候留一手,约定了金额很高的“落户违约金”。可真闹到法庭上,“落户违约金”并没有法律效力。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这两种情形,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落户违约金”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因而得不到法院认可。
《劳动合同法》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当然是基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视角。用人单位如果什么事项,都可以约定由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就业将会变成违约风险很大的行为,用人单位滥用违约金条款,就能控制劳动者。因此在法律层面,“落户违约金”合法化的口子,肯定不宜开。
又有人提出,应该在户口上做文章——人离开了单位,户口就该“还”给单位。这种提法,貌似很公平,有利于惩戒骗拿户口行为。只不过,能提供紧俏户口的单位,不会是一般小单位,哪有那么好骗?离职如果确有合理原因,也必须惩戒吗?或者说,只要通过单位拿到户口,单位无论怎么虐,劳动者也无权离职吗?
要知道,户口从来不是单位私产,并无“退还单位”一说。同意落户,是政府部门作出的一项行政许可,许可行为一经作出,就对行政机关具有约束力,随意撤销许可是违法的。否则,没有一个稳定预期,落户了还随时可能被收回,会让我们的户口,如无根之木在风中飘零。
拿到户口就走人,失信当然要惩戒,但也不能矫枉过正。对用人单位而言,要“吃一堑长一智”,在选人用人方面,更重实际需要,也更重人品,而非只重文凭,否则招了所谓“高级人才”也留不住;另一方面,也不妨反思人才为何拿了户口就走,户口是否成了自己招人的唯一竞争力?对劳动者来说,必须有基本的契约精神,过河拆桥是人品有问题,会在人生的信用档案上留下污点,最终很可能得不偿失。
虽然“落户违约金”本身无效,根据民法诚实信用原则,拿完户口就走人,却并非没有任何失信成本。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结合给单位造成的实际损失等因素,自由裁量出一个合理的损失赔偿金额。这种案件因为只在少数大城市存在,裁判尺度事实上也相对统一。放眼未来,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则有待户籍制度的进一步改革,户口本身不该成为交易筹码,需要剥离户籍特权,破除户籍藩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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