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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丝路话语】“同命不同价”有望彻底终结体现进步

 2021/01/22/ 08:11 来源:每日甘肃网-丝路话语 丁慎毅

  丁慎毅

  2021年1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在报告去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时透露,将与最高人民法院沟通,适时修改完善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这意味着长久以来备受争议的城乡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不同的规定将彻底改变。(1月21日《南方都市报》)

  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在人身赔偿案件中,对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分别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作为计算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标准,在业内,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被简称为“两金”,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两金”计算标准的不同,被民间称作“同命不同价”。

  根据这一解释,同一案件中死亡的两名死者如果户口性质不同,农村居民获得的赔偿金会比城镇居民少三四倍。这一现象在人身损害赔偿领域,长期被社会大众所诟病。

  2010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根据《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7条,受害人是农村居民但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应适用城镇居民标准,其被扶养人经常居住地也在城镇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也采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但这类案件的举证非常复杂,要提供证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证据、证明主要收入来源地在城镇的证据等等。

  2019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中明确提出“改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9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授权各省高院在辖区内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不再只是尝试缩小城乡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间的差距,而是直接将赔偿标准进行了统一。

  人生而平等,生命无贵贱之分,《宪法》确认公民的民事权利一律平等,肯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从未规定可以因户籍等不同而有所区别。《国家赔偿法》规定,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没有区分城乡居民;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因工死亡一次性补助金一律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同样没有区分城乡居民。再允许基于不当理由的区别对待,这是典型的制度性歧视,人为地将生命分成等级的做法,伤害了一些人的感情,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也伤害了法律固有的公平正义。

  如果说,2004年的解释是根据国情,在当时的情况下,确定城市和农村两个标准比较符合中国的实际。那么,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日趋缩小,经济发展又促进了人口流动,最终带来户籍制度的破冰融化。经济在不断发展中带来社会治理的进步,也促进了法律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进一步彰显生命的尊严。可以说至此,“同命同价”在一个个具体法条、一次次立法中起步到完善,这也是《民法典》不再有“同命不同价”相关表述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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