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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丝路话语】遏制网络“洗稿”需同频共振双向发力   

 2021/01/13/ 21:35 来源:每日甘肃网-丝路话语 张智全

  张智全

  近日,记者以“洗稿软件”“伪原创工具”“洗稿机器”等关键词在百度检索,获得多个推介有相应功能软件的网帖或网站。在声称可一站式进行文章采集、原创发布的平台“牛蚁写作”上,记者输入“落雪”,将随机检索到的一篇672字散文添加到文章库,接着使用“一键原创”功能,一秒钟后,这篇672字的散文变为718字。对比原文章,“智能原创”后的文章添加、删减及替换了部分原有名词、动词、副词、形容词,几乎每一小段都进行了改动。(1月13日中国新闻网) 

  不管怎样掩人耳目,“洗稿”始终与抄袭没有本质区别,是典型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依照《著作权法》规定,“洗稿”涉嫌对权利人署名权、作品修改权及完整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复制权等多项著作权的侵犯,其所造成的后果已不只是单纯的著作权争议,更有可能演变为商业纠纷,损害原创作行业的生态环境,其危害不容小觑,必须“零容忍”。

  事实上,不少权利人对“洗稿”恶行深恶痛绝,也曾绞尽脑汁依法维权。然而,理想丰满现实骨感,诸多横亘在权利人面前的“拦路虎”,让他们不得不对依法维权选择放弃。这其中,最令人尴尬和头痛的就是“洗稿”侵权行为认定标准的模糊。

  与传统的抄袭手法相比,“洗稿”因移花接木的手段更精细化、更具隐蔽性和欺骗性,让人难以识别,一旦诉诸法律,权利人在调查取证方面必然面临更大的困难。更何况,相似的热点话题、相近的写作手法,原本就容易催生出雷同的文章。如果对“洗稿”行为缺乏明晰的认定标准,不仅会让权利人在依法维权时遭遇“举证不能”的窘境,也会让侵权者据此更加有恃无恐。显然,明确“洗稿”行为的认定标准,不仅是确保权利人依法维权的必答题,也为侵权者划定了红线。

  当然,网络“洗稿”侵权行为的蔓延,归根结底还在于违法成本的低廉。《著作权法》未修改前,我国在法律层面尚未对“洗稿”侵权行为作出具体处罚标准,司法机关在裁判过程中只能酌情认定侵权者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司法实践中,酌定认定的侵权赔偿数额一般较小,不但让权利人因维权成本高而所获赔偿少而不敢轻言维权,也让侵权者没有切肤之痛,不能从根本上遏制网络“洗稿”侵权行为。

  新版《著作权法》最大亮点在于提高了法定赔偿额和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明确规定法院可以判决给予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人的权利使用费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赔偿。同时还将法定赔偿数额的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并设定了法定赔偿额的下限为500元。这种法律红线的划定,等于给“洗稿”侵权行为戴上了“紧箍咒”,只要严格执行到位,必能在实践中释放法治正能量。

  一言以蔽之,网络“洗稿”侵权行为的泛滥,既有侵权行为认定难的因素,又有违法成本偏低的诱因。惩治这种侵权行为,就必须同频共振,双向发力。相关职能部门在细致地为“洗稿”侵权行为制定出具体认定标准的同时,还应正确适用新版《著作权法》,对侵权者祭出惩罚性赔偿的大棒,让其得不偿失。如此,才能给“洗稿”侵权行为套牢法律辔头,倒逼侵权者在法律红线面前不越雷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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