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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丝路话语】持续性经常性家暴认定为虐待,体现法治进步

 2020/12/31/ 08:22 来源:每日甘肃网-丝路话语 张智全

  张智全

  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发布会,最高法副院长贺小荣表示,民法典配套司法解释的修改制定中,要考虑促进婚姻家庭和谐稳定。注重引导树立良好的家教、家风,弘扬家庭美德,促进家庭文明建设。比如在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家庭暴力的基础上,将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认定为虐待,体现了对家庭暴力坚决说“不”的鲜明价值导向。(12月30日中国新闻网)

  在众多形形色色的家暴施暴者中,有人长期对家庭成员持续性地进行身体、语言等方面的侵害。这种持续性、经常性的施暴行为,对受害者身心健康造成极大危害,严重者甚至可能危及生命。前不久,山东德州95后女子方某洋被丈夫虐待致死,就是其丈夫长期持续性地对其实施家暴的结果。在此种现实语境下,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将持续性、经常性的家暴认定为虐待,无疑体现了法治的进步。

  在严格法律意义上,偶发性家暴行为与刑法所规定的虐待行为画不上等号。然而,持续性、经常性的家暴行为,因其持续时间长,对受害者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造成的危害更大,本质上已与虐待无异。鉴于这种家暴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不论是从依法治理家暴犯罪的法理逻辑,还是从保护受害者的现实需要出发,都完全有必要将其纳入刑法的范围予以惩处。

  现实中,一些施暴者之所以敢于长期持续性地对家庭成员实施不法伤害,关键是违法犯罪成本低,尤其是刑罚威慑的长期“休眠”,让施暴者有恃无恐。根据我国刑法第260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遗憾的是,揆诸现实,一些持续性、经常性的施暴者,往往没有外地被追究刑事责任。虽然我国首部反家暴法规定了应对情节和后果严重的施暴者追究刑事责任,但由于该规定过于原则,再加上家暴行为本身较强的隐蔽性所导致的证据难以收集和固定,让不少家暴“惯犯”逍遥法外。

  实际上,依法把持续性、经常性的家暴行为认定为虐待,其重要意义不只在于以虐待罪的罪名来惩处施暴者,更重要的意义则在于解决司法实践中打击该类犯罪的罪名适用和定罪量刑标准不明晰等实务问题,让刑罚功能得以充分发挥。如此不仅可以大幅提高施暴者的犯罪成本,倒逼收敛不法行为,也可以在更高层次上引导受害人远离持续性家暴行为,推进刑法对该类犯罪行为的打击。

  “刑罚的威慑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此番最高人民法院在新司法解释中,把持续性、经常性的家暴行为认定为虐待,是与时俱进保护家暴受害者的一次生动司法实践,体现了法治的进步,必将在反家暴的司法实践中,释放出更多保护家暴受害者的法治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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