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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煌风】工伤“先行支付”怎能变“慢行支付”

 2020/11/11/ 11:10 来源:新甘肃-敦煌风 冯海宁

  冯海宁

  根据《社会保险法》,职工所在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不过现实中,遭遇工伤的职工申请先行支付时并不顺畅。据有关人士介绍,“申请到先行支付平均要花四五年时间”。(11月9日《工人日报》)

  工伤“先行支付”,被认为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一大亮点。从法律表述不难看出,工伤“先行支付”是一种保障职工生命健康权的兜底措施,即避免某些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因医疗费用问题而影响及时治疗。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错不在职工个人,职工的社会保险合法权益仍受法律保障。这体现出社会保险制度具有人性化的救济功能。

  对法律规定的“先行支付”,笔者的理解是,各地工伤保险基金要急受伤职工之所急,通过先行支付或及时垫付,让受伤职工早日得到有效治疗。然而从实际情况看,本应该早日获得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部分受伤职工,却要等待两年甚至四五年才能拿到工伤待遇,而职工为此要付出“繁琐成本”。

  据悉,一些地方制定了较为完善的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政策,符合条件的职工在工伤鉴定后即可向社保机构申请先行支付。但在部分地区,申请先行支付程序复杂,须确认劳动关系、工伤认定、劳动仲裁、一审和二审等。其中,部分程序对一些受伤职工来说很难迈过,这显然增加了工伤职工维权难度。

  另外,由于现行制度对溯及力范围未明确,造成2011年法律实施之前的受伤职工很难享受“先行支付”。而工伤“先行支付”之所以会变成“慢行支付”,主要原因不外乎两条:一是部分地方缺乏实施细则,对程序、要求、标准等缺乏规范;二是,因追偿难,部分工伤经办机构不积极。

  部分工伤“先行支付”变成“慢行支付”,这不是职工希望看到的现象,从某种意义上说,也不利于维护职工社会保险合法权益。因为职工权益在“慢行支付”中打了折扣,付出了过多的时间、司法等成本。同时,也增加了社会综合消耗。因此,有必要完善现行政策法律,让工伤“先行支付”快起来。

  在政策层面,目前没有出台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实施细则的地方,应该尽快向其他地方看齐,以简化程序、统一标准、提高效率,避免受伤职工在申请先行支付方面“二次受伤”。当然,国家层面也不妨在《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基础上,针对工伤“先行支付”出台指导意见规范地方操作。

  在法律层面,有人提出建立工伤保险预支付制度,也值得立法者考虑。尤其是,立法要打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追偿难的顾虑。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追偿成本高、难度大、效果差,这需要立法来破解。

  理想的情况是,以严格落实《社会保险法》倒逼所有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一旦用人单位依法缴费,自然不存在“先行支付”的问题。当然,也需要用“先行支付”或“预支付”对其他情况兜底。这就需要尽快建立高效、科学、规范的工伤保险提前支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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