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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丝路话语】4S店“砸车创收”不能止于罚款或停业

 2020/10/21/ 20:53 来源:每日甘肃网-丝路话语 俞明辉

  俞明辉

  10月19日,新京报刊发《记者卧底4S店:砸坏好零件“创收” 倒掉车主清洗剂“做保养”》一稿引起关注。20日,记者回访发现,涉事上汽大众4S店已停业,店内相关负责人称,目前他们正配合多部门进行调查。针对东风日产晟通专营店存在的维保乱象问题,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介入调查。房山交通局修管科相关负责人称,将根据调查取证的具体情况,对涉事4S店作出罚款或停业的处罚。(10月21日《新京报》)

  涉事4S汽修店虚假维修、虚假保养,把好零部件砸坏再维修,相关方面迅速采取行动,涉事4S店被关店停业或罚款,可谓是咎由自取,但这显然还远远不够。

  4S汽修店“砸车创收”“截留”超量推销机油等行为,不但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违背了诚信经营的原则,还可能涉嫌刑事违法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4S店背着车主砸毁本来没有损坏的汽车零部件,然后借此虚开损坏零部件,明显与上述规定相违,侵犯了车主的自由选择和知情权。

  同时,我国《刑法》第275条规定, 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相关4S店砸车“创收”,对一个车主、一个零部件来说,可能数额不大,但日积月累对多个零部件、多个车主而言,这样的损毁数额可能就变得非常庞大,而且故意和恶意损坏非常明显,则就涉嫌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刑法第198条还规定,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虚构保险标的”,是指投保人违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虚构一个根本不存在的保险标的或者将不合格的标的伪称为合格的标的,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也就是说,相关4S店砸车“创收”,其实也是一种对车辆保险的变相诈骗,涉嫌保险诈骗违法。

  此外,诸如汽车4S店砸车“创收”等违法违规,可以说并不是一时一地个别商家的行为,而可能是一个相对长期的普遍存在。

  那么,对违法门店关店停业或罚款,当然必须,但要有效杜绝类似现象,这还只是第一步,接下来还有更多的工作要做。

  如要对当事的4S店涉嫌刑事违法行为进行调查,让其付出应有的代价,起到有效社会震慑效用。同时要举一反三,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一次汽车维修、保养行业大检查,全面纠正行业乱象。要把4S店维修与消费者、保险公司、监管部门等及时无缝连接起来,随时接受全面监督,从根上压缩或禁绝汽车维修行业借虚假维修、保养等套保、诈保发生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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