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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丝路话语】“个别下调刑事责任年龄”彰显法治进步

 2020/10/13/ 17:48 来源:每日甘肃网-丝路话语 杨燕明

  杨燕明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10月1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拟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草案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同时,草案统筹考虑刑法修改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相关问题,将收容教养修改为专门矫治教育。(10月13日央视)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上升态势。数据统计显示,我国14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占犯罪总量的比重已从2009年的12.3%上升到2017年的20.11%。近年来,一些严重的恶性犯罪事件背后,都有未成年人的身影,如“湖南沅江弑母案”中,12岁男孩砍死亲妈后一度被直接释放;如大连女孩遇害案,13岁的犯罪分子因为未满刑事责任年龄而逃脱了刑法的制裁……类似案件的频发,也给现实社会敲响了警钟。

  如今,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拟对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便是法律与时俱进的写照。此前,一些未成年人因没有达到14岁就逃脱法律制裁,这给法律的权威性、公正性带来了极大的挑战。随着“个案下调刑事责任年龄”的出炉,有关的闹剧有望被规避。

  但是,这样的“下调”必须“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既不为了下调而下调,也不完全不下调,而要视具体案情而定,这样的规定彰显了法律的最大善意。

  正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所言——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既不能简单地“一关了之”,也不能“一放了之”。也因为这样,此次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中除了“个案下调刑事责任年龄”的亮点外,还有另外的一个亮点——将收容教养修改为专门矫治教育。前者,是为了避免“一放了之”;后者,则是为了规避“一关了之”。法律的延伸与矫治教育的衔接,一方面可以让罪有应得者得到应有的惩戒,另一方面也能更好地预防与规避类似恶性事件的发生。这样的法律修正,彰显了法治的进步。

  如今,刑法对“个案下调刑事责任年龄”,让14周岁以下一律不负刑事责任转向可能要负刑事责任,意味着法律的网络织得更密,也意味着社会危害极大的未成年人不会逍遥法外。

  “法律和制度必须跟上人类思想进步。” “个案下调刑事责任年龄”的做法,便是“跟上人类思想进步”的一种积极尝试,我们乐见这般事情的发生,更希望这能成为一种现实常态,让法律更好地守护整个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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