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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丝路话语】共有产权住房还需更多创新性“尝试”

 2020/08/10/ 21:12 来源:每日甘肃网-丝路话语 张国栋

  张国栋

  广东省住建厅等六部门日前联合印发的《关于因地制宜发展共有产权住房的指导意见》提出,共有产权住房面向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城镇无房家庭供应,各地应将符合条件的人才、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在粤工作和生活的港澳居民纳入共有产权住房供应范围。近年来,不少城市都在尝试通过推广共有产权住房,从而解决中低收入群体住房问题。(8月9日《经济日报》)

  共有产权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组织建设单位建设,销售价格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商品住房价格水平,并限制使用范围和处分权利,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的政策性商品住房。待到一定年限后,只要将政府出的那笔钱还了,房子就全归个人。

  共有产权住房针对刚需加大供给,购房者与政府共有产权,大大降低了中低收入群体购房的资金压力,满足了不少中低收入家庭的购房需求。同时,共有产权住房从政策设置上剔除了投资属性,在购买条件、使用情况上都符合自住为主的政策预期,也符合公平、效率的原则,可以避免陷入福利陷阱,有利于完善产权分配和上市交易收益调节机制,能够有效消除牟利和寻租空间。

  从一些城市的实践来看,成效当然不少,但也不乏问题和不足,导致共有产权住房叫好不叫座。就此而言,各地发展共有产权住房还需改变现有思维定式,作出更多的尝试。

  首先,在购房者首期可以购买的产权比例上要灵活,政府要尽量让渡。购房者首期享有产权比例的可选择性越小,这项制度适应的群体也就越少,受惠的群众也就越少。比如规定购房者可以在25%到75%之间自主确定比例,更多地考虑购房者的不同情况,做到以人为本。

  其次,在购房者享有完全产权之前,在如何对待政府产权的问题上,政府最好能“兜底”。具体而言,就是购房者获得完全产权没有具体的时间限制,但在购得完全产权之前,政府可以向购房者收取共有产权部分的租金,从而有效提高公共资源的使用效率,也提高了购房者购得完全产权的积极性。

  再次,在可购房的范围方面,宜大不宜小。要尽量考虑购房者的实际需要和居住心理,而不是硬性规定只能购买政府指定的少数小区。如果因为共有产权保障房无利可图,只拿一些偏僻地区搞“尝试”、“探索”,那就未免让人失望。

  当然,任何尝试都可能有不同声音甚至有风险,但任何旨在改善民生的尝试举措,评论其好坏得失应该只有一个标准,那就是看对民生有无助益。只有按照“顶层设计”要求,拿出足够的决心和诚意,以制度创新为核心,结合本地实际,在共有产权住房建设模式、产权划分、使用管理、产权转让等方面作出更多的尝试,以实际行动回应购房者关切,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推动共有产权住房高质量发展,其在住房保障、惠及民生方面才会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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