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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丝路话语】网络直播营销 有规范才更有前途

 2020/06/29/ 14:34 来源:每日甘肃网-丝路话语 瞿方业

  本网评论员 瞿方业

  6月24日中国广告协会发布国内首份《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对直播电商中的各类角色行为都作了全面的定义和规范。该《规范》将从7月1日起实施。

  高速发展的网络直播营销,由于起势太快,必然良莠不齐,泥沙俱下。据消协调查发现,部分平台直播带货存在虚假宣传、信息公示不全以及售后没有保障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在30个直播带货体验样本中,有9个样本涉嫌存在证照信息公示问题。

  不过,我们应当明白,任何一种新业态的形成,都可能伴随着各种阵痛,存在一些不规范的行为,这恐怕是新生事件成长的规律。历史地看,任何业态要生长发展,就得逐步在和现实环境的互动中,形成一定规范约束机制。只有建立起合理的规范,才有更大的成长空间。

  在这个意义上讲,《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的出台,可谓恰逢其时,是在网络直播营销发展到一定阶段后与现实互动的产物,意在自我约束、自我发展。

  只有通过规范,将直播营销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剔除掉,让诚信经营成为新业态里的新常态,才能赢得消费者信任,建立起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反之,如果不能及时自我约束,让蔓草盈野,长此以往,不光败坏市场环境,还会失去消费者信任,危及行业的发展。

  具体地讲,首部直播营销规范规定了商家、主播、平台以及其他参与者等各方在直播电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只有促使这些主体履行好自身义务,引导市场主体推进诚信经营,这个新业态才能健康发展。

  但是,不得不明确的是,《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是广告协会组织出台的规范,不具有法律的强制约束力,其是否能真正起到规范网络直播营销活动,还需实践的检验。

  当然这些市场参与者也应当明白,这个规范是依据《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制定。因此,虽然其只是行业自律性文件,具有倡导性质,但只要直播营销主体存在违法行为,消费者就可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对于违法主体,行业协会可以视情况进行提示劝诫、督促整改、公开批评,同时提请政府监管机关依法查处。也可以向社会公示规范实施情况,发布“红黑榜”等方式进行约束。市场监管者即使不能直接依据该规范进行处罚,但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进行处罚和约束。

  任何行业,只有自律,才更有光明未来。通过行业的自我约束,通过监管过程中的实践,为未来相关制度建设和立法积累有益经验,促使新业态扎根社会,在逐步成长的过程中,塑造出健康发展的法治空间,成长为市场的参天大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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