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涤明
买房后多次咨询想要买车位,一直被告知“卖光了”,了解情况后几番投诉,直到相关部门约谈了开发商,这才买到,不过价格已翻了一番,业主起诉要求赔偿差价7万余元。近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原告诉求,被告不服提起上诉,被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维持原判。(6月18日澎湃新闻)
开发商和业主在小区停车位问题的纠纷,是个普遍现象,而这一次法院支持了业主的诉求,再次重复了一些常识:小区的停车位,不是开发商想卖就卖、不想卖就可以不卖的,也不是开发商想涨价就可以涨价的。
涉事开发商一审败诉后曾提起上诉。上诉,当然是当事人的权利,但如果开发商确实存在法律“盲区”问题,法院判决的普法教育可谓正当其时。
小区停车位问题上纠纷多,多因开发商自恃强势地位,常常在业主面前表现出“我的地盘我做主”的姿态。但“我的地盘”的理解,不仅于理不通,于法更是不合的。小区车位是开发商建的不假,但这又属于商品房小区的配套设施,从属于商品房而存在。换句话说,这种配套设施是商品房价值的一部分、首先为满足业主的需要而建,因而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首先出售给业主。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明确规定:建筑物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并且,小区区划内车位的定价,也要遵守相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可以定价过高,不可以随意涨价,因为这种商品并不属于完全的市场化商品概念:其一,它是配套设施,其二,小区内、车位和车库商品只存在开发商这个唯一的经营者——具有事实上的垄断地位;那么,按照《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开发商定价过高、随意涨价等行为都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2019年6月26日国家市监总局发布的《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明确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回到此事,涉事开发商至少存在“两宗罪”:一是想不卖就不卖,一是想涨价就涨价,这都违反了《物权法》、《反垄断法》以及国家质检总局的《暂行规定》。而实际上,此类纠纷中,开发商的违法之处都很明显,强势姿态也比较“内虚”,只要有业主站出来较较真,理论上说开发商是必输无疑。或许正因为现实中较真的业主不是太多,才成就了开发商们“我的地盘我做主”的强势。
说到底,住宅小区的“地盘”不完全是开发商的,消费者买房中也支付了相关的配套费用、小区面积公摊费用等(这些都含在房价之中)而成为业主;而包括车位车库等配套设施商品必须首先卖给业主,公平出售,实际上是一种契约行为;而契约语境上,开发商对车位和车库只租不卖、向少数业主打包出售等等,都是不行的。在这些涉及到业主合法权益的问题上,大家需要擦亮眼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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