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智全
职工通过微信向用人单位请病假在法律上算数吗?职工为同事或者用人单位到法庭作证需要遵守什么新规则?2020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正式施行,它既为民事诉讼证据建立了新规则,也对用人单位制定实施规章制度、收集保管用工材料,劳动者依法维权产生深远的影响。(5月7日中国新闻网)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广泛普及和深度运用,微信、手机短信、网页、博客、微博等电子数据已成为人们工作和生活的基本标配,这些电子数据的证据功能也日益凸显,其能否作为司法意义上的证据一直备受关注。如今,伴随司法解释的施行,微信、手机短信等电子数据被正式纳入司法证据的范畴,意味着这些电子数据完全可以作为证据在诉讼中使用。这对于诉讼专业知识匮乏、证据收集能力弱的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来说,无疑又多了一条简捷的证据收集路径。
司法意义上的电子证据,是指在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而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作为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类型之一,电子证据虽然具有直观性强、容易形成完整证据链等传统证据所不具有的优势,但其与生俱来的易破坏、难保存,易修改、真实性难以鉴定等先天不足,让司法机关对电子证据的使用一直持谨慎态度。
事实上,也正因如此,2014年2月4日最高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新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只是原则性地界定了电子证据的范畴,而对电子证据的收集、调取、真实性认定等没有作出细化规定,以致司法实践中,尤其是在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中,电子证据还不能被全面使用,这不仅不利于网络时代劳动者权益的依法保护,而且在司法审理已日益数字化的大背景下,也不利于提升司法效率和节约司法资源。
明者因时而变,智者随事而制。实际上,让电子证据成为劳动者维权的利器,是信息化技术广泛发展和运用的必然要求。众所周知,在网络化社会中,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除或终止,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管理,大多是通过网络方式进行的。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劳动者在维权诉讼中,继续费时耗力地按照传统方式举证,而放着现成的电子证据不用,无疑是强人所难。因此,与时俱进地在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中引入电子证据,让电子证据最大限度地在保护劳动者权益中发挥出应有作用,显然势在必行。
当然,任何事物都是利弊皆存,电子证据亦不例外。所以,要让电子证据真正助力劳动者依法维权,关键是要对其兴利除弊。此番正式施行的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对电子证据的收集、调取、保全、质证和真实性认定,以及以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方式作证等,都作出了具体而又规范化的规定,等于为电子数据在民事诉讼中的规范使用提供了兜底保障,只要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规范使用电子证据,其定能扬长避短地释放出助力依法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正面效应。
徒法不足以自行。任何先进的法律制度,只有“法之必行”才能产生强大的生命力。电子证据要真正成为劳动者依法维权的有力利器,还须不折不扣地把司法解释中关于电子证据使用的相关规定执行到位。期待各级法院狠抓落实,确保电子证据新规在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中能够广泛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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