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保护未成年家暴目击者彰显法治进步
张智全
日前,《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草案)》提请审议。《办法(草案)》在《反家庭暴力法》基础上做了细化规定,并创新有关工作制度和措施。其中明确规定,目睹家暴的未成年人也是家暴受害人。(11月28日《信息时报》)
明确把目睹家暴的未成年人界定为家暴受害者,是对反家暴立法的一种创新,无疑彰显了法治的进步。
家暴与现代文明格格不入,必须遏制。在家暴侵害的对象中,未成年人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群体。现实中,公众更多关注的是直接被家暴伤害的未成年人,往往忽略因目睹家暴而遭受身心摧残的未成年人。这种认识上的误区,导致了众多目睹家暴的未成年人不能得到应有的心理干预,从而不利于他们的健康成长。
俗话说,“软刀子杀人不见血”。心理研究表明,长期目睹家暴的未成年人不仅会产生心理阴影,而且在家暴“近墨者黑”的潜移默化作用下,长大后也会有明显的暴力倾向,甚至形成偏激性格。
尽管治疗未成年人目睹家暴后的心灵创伤可以通过适当的心理干预来矫正,但必须明白,心理干预属于次优的末端治理手段。在这种情况下,主动为目睹家暴的未成年人撑起法律“保护伞”,应是从源头上避免家暴间接摧残他们身心健康的优选。
近年来,我国在依法保护未成年人方面取得了重大进步,《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婚姻法》等法律都为未成年人织密了反家暴法网,首部《反家暴法》还作出了有利于未成年人保护的强化规定。但纵观这些法律,都只关注了未成年人直接被家暴后的权益保护,没有对未成年人因目睹家暴所遭受的心灵伤害,作出明确的具体规定。
广东省通过地方立法,把目睹家暴的未成年人作为家暴受害者依法保护,是与时俱进的立法实践,彰显了法治的进步,一旦获得通过,必将在反家暴的实践中,释放出更多保护未成年人的法治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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