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促销短信亟待监管“亮剑”
谢军
“双11”临近,各种促销短信铺天盖地而来,消费者不堪其扰。据报道,促销短信内容多为促销信息和网点链接,这些促销短信多来自第三方短信营销。提供类似服务的网络平台有很多,服务内容多样,而且价格实惠。
工信部发布的《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明确,未经用户同意或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然而,由于某些网购平台隐私条款要求,注册用户必须接受平台将与其交易相关必要信息提供给商品或者服务提供者,并接受个性化信息展示、搜索及推送服务等,消费者不断接到促销短信就不难理解了。
其实,促销短信频繁“问候”消费者,已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因而,一些电商平台制定包含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的内容,或以默认方式允许卖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属于法律上的无效条款。同时,对于消费者选择退订,但卖家仍然向消费者发送促销短信行为,构成法律上的强制交易。遇到类似情况,消费者可以向电商投诉,或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法院等提起诉讼,要求电商平台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更重要的是,监管部门要及时“亮剑”。根治促销短信需要相关部门与互联网企业形成相应机制,协同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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