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根本上堵住统计造假的漏洞
胡建兵
近日,国家统计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国家统计局表示,此举旨在构建新时代现代化统计调查体系,增强统计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充分发挥统计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综合性基础性作用,推动高质量发展。(10月23日中国新闻网)
统计数据具有法定效力,必须力求准确,来不得半点虚假。然而,一些地方却不计后果,不断给统计数据注水。曾几何时,社会上流传着一些有关统计数字的顺口溜。如:“政绩不够,数字来凑”;“统计统计,一半大约,一半估计”;“张家有财一千万,九个邻居穷光蛋,平均起来算一算,个个都是张百万”……真实性是统计的生命,统计数据的真实与否,直接关系到政府决策、经济管理活动的科学性。失去了真实性的统计数据肢解了统计的生命。
统计数据造假屡禁不止,主要是追究统计造假者责任的力度不够。原先的《统计法》虽然明确对一些行为进行处罚,如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统计违法行为;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泄露国家秘密的违法行为;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统计违法行为;利用统计调查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违法行为等等。但从这些被处罚的情形来看,几乎将“数据造假”排除在追责之外。也就是说,统计过程中,数据造假者只要不涉及泄密、不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等,就不会被追责,这显然与时代的要求不相适应。
近日,国家统计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统计法(修正案)》明确本法适用于“政府统计”。其中新增加的第五条明确:“对统计弄虚作假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应当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修改后的第四十一条明确:“统计机构应当将统计调查、统计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有关情况以及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线索,向监察机关通报和依法移送。”修改后的第五十八条明确:“除对编造虚假统计资料或者要求他人编造虚假统计资料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取消相关人员荣誉称号,追缴获得的物质利益,撤销晋升的职务职级、岗位等级。”
把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作为此次本次统计修法的一个重点,这就堵塞了统计造假的空间,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规范、完整。让有关人员的仕途命运与统计数据的真实性休戚相关,可以对热衷数字政绩游戏的人员起到威慑作用。
统计造假是“最大的腐败”,如果造假的官员不受法律严肃追究并从中得到好处,就会陷入“你假我也假,大家一起假”的恶性循环之中。现在,《统计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对原先的统计法进行了40多处修正,修正幅度之大,涉及面之广全所未有。一方面表现了国家对统计造假治理的坚强决心,另一方面也表明了统计造假已到了非治理不可的时候了。因此,期待社会各界对该法修订稿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从根本上堵住统计造假的漏洞,让那些原本有统计造假想法的人彻底断掉造假的念头,不再造假也不敢造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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