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定“国家考试”红线,捍卫社会公平
斯涵涵
3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明确,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的,应当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根据刑法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9月4日人民网)
最高法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7月,全国法院审理考试作弊刑事案件1734件,判决3724人。其中,组织考试作弊刑事案件951件、2251人,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刑事案件117件、205人,代替考试刑事案件666件、1268人。数据的详实反映出考试作弊的严峻形势。
将时光再往前推,2016年发生了研究生考试泄题事件——在严禁泄密的情况下,犯罪分子罗某某以百万元现金买通了试卷印刷点的一名内部人员,这名人员用相机偷拍了试卷,将相机的TF卡用类似于弹弓的弹射器,从窗户弹到印刷点外,传给了等候在印刷点外的罗某某。窃密手法与间谍大片极其相似。可见一些犯罪分子为了牟取暴利,无所不用其极。
近年来,考试作弊高发多发,一些犯罪团伙之间及内部均分工明确,形成了窃题、传题、解题、招生、培训、组织作弊、替考的完整产业链条,作弊者往往单线联系、其严格“保密”制度也增加了破案难度,在巨大的金钱诱惑面前,少数参与考试事务的相关人员,利欲熏心,漠视法律法规,与不良教育培训机构沆瀣一气,串通牟利,严重破坏考场秩序,损害考试公平。
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明文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何为国家考试,何为“情节严重”,公众一直不太知晓,此次最高法给出了明确答案:
高考、考研、公务员考试及法律、教师、注册会计师、医师、药师、建造师等职业考试都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社会因关注度高、影响大、涉及面广,故《解释》将在这三类考试中组织作弊的违法行为,直接规定为“情节严重”。即如果在高考、研考、公考中营私舞弊,行违法之举,将受到最高可判7年的法律惩处。此举廓清了相关法律迷思,亮出法律利剑,将有效震慑不法分子,维护法律威严。
公开公平的考试制度是激励人们笃学明智、拼搏向上的良好渠道,也是选拔人才、确保社会公义的基本前提。涉考违法犯罪行为严重破坏考试秩序,损害教育公平公正,明晰法律红线、提高涉考违法成本,依法惩处涉考违法犯罪行为,便是对法律法规的严正宣讲:“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违法越界,妄图走作弊获利的捷径,只能走向犯罪的深渊。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完善考试公平监督制度,严厉打击涉考违法犯罪,强力遏制考试营私舞弊违法行为,坚决捍卫考试公平、社会公义及法律威严,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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