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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排年假单位赔3倍工资”合理合法

 2019/08/14/ 17:03 来源:每日甘肃网-丝路话语 胡建兵

“不安排年假单位赔3倍工资”合理合法

  胡建兵

  江苏省高院近日出台意见:用人单位未安排年休假,劳动者主张按其日工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法院将予以支持。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计算标准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不应低于日工资收入。(8月13日《每日经济新闻》)

  带薪休假作为法定制度,早在1994年就被写入《劳动法》。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职工带薪休假条例》,至今也已经过去了11年,但带薪休假一直很难落到实处。对于很多人来说,带薪休假仍是“镜中花水中月”。如何实施带薪休假,《劳动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都已经说得明明白白、清清楚楚。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江苏省高院出台《意见》,明确“不安排年假单位赔3倍工资”,是依照《劳动法》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作出的,是对这些法律法规的再次重申。这一《意见》的意义在于,不仅为劳动者休年假再次提供了法律依据,更是为劳动者维护休年假提供了法律支持。原先,许多劳动者由于单位以种种理由没有让其休年假,更没有给其经济补偿,职工只能忍气吞声。现在,省高院明确“不安排年假单位赔3倍工资”,并明确对劳动者给予法律支持,使劳动者有了维权的底气,单位也没有任何路可退。

  带薪休假落实难,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劳资双方地位不平等。在劳动力供过于求的情况下,劳动者缺乏话语权,通常情况下,即使劳动者没有享受到带薪休假的待遇,只能无奈地叹口气,不好与单位“死磕”。另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劳动监察部门和司法部门执法监督和处罚力度不足。反正劳动监察部门不管不问,绝大多数企业和部门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把职工带薪休假抛到了一边。大多数未能休假又没有得到补偿的劳动者,由于对状告单位到底能不能赢,没有足够的底气,所以不敢到劳动部门和司法机关去告。现在,有了江苏省高院的这个《意见》,就有了十足的底气,一旦自己的权益被侵占,一告就赢。

  江苏省高院出台的“不安排年假单位赔3倍工资”这个《意见》,也让各类企事业单位不再阻止职工休年假,因为一旦阻止,职工只要向有关部门一申诉,那单位必然要付出经济、道义和法律的代价。

  当然,对于江苏之外的其他省份的职工来说,要让带薪休假落到实处,关键是劳动监察部门要加大督查力度,不定期地对各种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当地工会、妇联等组织要发挥应有的作用,不能再停留在“民不举,官不究”的层面,要主动作为,扮演好劳动者代言人的角色。另外,作为企事业单位的员工,也要自觉维护自身的权益,一旦不能依法休年假,应主动向有关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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