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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不是“自留地” 应谨言慎行

 2019/08/07/ 10:30 来源:每日甘肃网-丝路话语 江德斌

朋友圈不是“自留地” 应谨言慎行

  江德斌

  近日,重庆男子皮某擅自在微信朋友圈上发布柳某照片,称柳某“破坏别人家庭就该夹起尾巴做人”“接受高等教育的人到头来当小三,真是给你祖宗十八代都蒙羞!”等,导致柳某名誉受损。法院判决皮某删除朋友圈中的不当言论,赔偿柳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同时在朋友圈发表道歉声明。(8月5日《法制日报》)

  微信已成为国内最大的网络社交平台,很多用户习惯了每天刷朋友圈,在上面晒图、晒心情、求点赞,将自己的日常生活状况、心态等与朋友分享。不过,朋友圈并非纯粹的封闭式社交环境,具有一定的公开性,用户的言行都可能会溢出圈外,被朋友分享给其他网友,甚至传播到整个网络空间。因此,如果用户在朋友圈里发表不当言论,比如造谣、侮辱他人等,就会给他人名誉造成伤害,影响到其正常生活,亦触犯了相关法律,理应受到处罚。

  我国法律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在朋友圈散布侮辱言论,直指具体个人身份信息,经熟人间口耳相传,极易从网上传播到现实中,侵犯受害者的名誉权。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在本起案例里,法院即以柳某名誉受损为由,判决皮某删除不当言论,并需给予精神赔偿、发表道歉声明等。可见,朋友圈并非用户的“自留地”,不能任意发表言论,随意攻击他人,亦需遵守相关法律和社会道德,在规则许可的范围内谨言慎行,避免突破法律界限,给他人造成伤害。

  近年来,各地时有发生类似案件,比如2015年,广州市出现首例“微信朋友圈”侵权案,法院判决当事人赔偿3000元并赔礼道歉。2017年,四川阆中赵某将和朋友吵架的截图晒到朋友圈,其中不乏侮辱性语言,法院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判决赵某在朋友圈道歉3天,赔偿5000元。细观这些案件,起因主要是一些私人矛盾、口舌冲突、经济纠纷等,本来问题不大,可以通过沟通调解、司法诉讼等途径解决的,当事人却未能理性处理,轻率地在朋友圈里发表不当言论,给对方造成名誉伤害。

  这些案件的曝光,应引起微信用户的重视,认识到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朋友圈也不是“自留地”,亦要受到法律的制约。用户需管住自己的嘴和手,在朋友圈里理性发表言论,不要伤害他人,以免触犯法律而引火烧身,给自己惹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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