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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磨一案”后 期待公益诉讼常态化

 2019/07/31/ 14:49 来源:深圳特区报

“三年磨一案”后 期待公益诉讼常态化

  王琳

  中消协“三年磨一案”,开了消费领域由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先河。在这一个案之外,我们也希望,类似的公益诉讼能够越来越多,越来越普遍,并让更多的消费者越来越受益其中。

  历时3年,中消协对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提起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最终以法庭调解的形式结案,中消协提出的六大诉求都得到相应落实。

  这是中消协提起的首个公益诉讼案件,也是全国首例以调解结案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尽管“首例”值得肯定,但毫无疑问,这起“首例”又显得姗姗来迟。早在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就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被普遍认为是公益诉讼在立法上真正意义的破冰。在此之前,民事诉讼的原告必须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当不特定多数消费者遭遇侵权时,与侵权行为无“直接利害关系”的消费者组织是无权以原告资格向法院提告的。

  当然,从法律关系上说,消费者可以自己到法院起诉。但诉诸司法往往要投入大量人力、财力与精力,一般人耗不起。尤其是孤立的消费者通常欠缺足够的法律资源,无法跟组织化的被告在法庭上相抗衡。这就是消费领域的公益诉讼为何格外受消费者期待的背景,也是民事诉讼法将“有关组织”列为公益诉讼原告的重要考量。

  就算是中消协这样的“国字号”社会组织,要打好一宗公益诉讼也非易事。据报道,中消协在诉讼过程中,曾两次组织相关省市消协向当地公安交管部门、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进行调查,还向工信部、公安部交管局、国家标准委等发出查询函,并向法庭申请调查令,请国家认监委协助调查。在各个部门的协助下,中消协进一步固定和充实了相关证据,先后5次向法院提交证据55份计741页。这些证据包括工信部相关公告、工信部提供的查询复函、公安部交管局提供的国标《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标准修订及相关情况的说明,还有来自地方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若这些调查、取证等诉讼行为要由个人来承担,其难度之大、代价之大,当是绝大多数人都无力负载的。

  因此说,中消协“三年磨一案”,开了消费领域由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先河,其进步意义值得肯定。公益诉讼之所以有“公益”之名,就在于诉讼结果将及于不特定多数人。虽是调解结案,中消协六项诉讼请求均已达成,还以调解书形式督促企业全面停止侵权行为、切实承担应尽义务和责任。涉案企业也充分认识到自身错误和危害,承诺立即停产停售涉案车辆,消除涉案车辆安全风险,依法处理消费者诉求。这对于规范和治理行业乱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消费者依法维权意识和安全消费意识,都将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在这一个案之外,我们也希望,类似的公益诉讼能够越来越多,越来越普遍,并让更多的消费者越来越受益其中。毕竟,公益诉讼提起权,既是权力,更是责任。而民事诉讼法给出的公益诉讼制度设计,也绝不应停留在“七年才有首例”或“三年方磨一案”。制度化、常态化的公益诉讼,才是立法的价值指向。

  (作者系法律工作者 资深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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