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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离婚冷静期”不能主观臆断

 2019/06/27/ 17:35 来源:每日甘肃网-丝路话语 刘孙恒

延长“离婚冷静期”不能主观臆断

  刘孙恒

  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二审的民法典婚姻家庭草案,沿用了一审稿的30天“离婚冷静期”规定,26日分组审议草案时,部分委员建议延长“离婚冷静期”。委员吕表示,“现在离婚率比较高,冲动离婚的也比较高,特别是年轻人这种现象比较普遍,建议进一步完善离婚司法程序,进一步延长离婚的冷静期”。(6月27日《新京报》)

  延长“离婚冷静期”的提议,乍一看合情合理。诚如有委员所说,“现在离婚率比较高,冲动离婚的也比较高,特别是年轻人这种现象比较普遍”,听起来没毛病,但只要认真考虑,就不难发现其中的问题。

  一直以来,有关“离婚冷静期”的制度设计之所以屡屡引发争议,在于其一定程度上确实与婚姻自主的原则相龃龉。不否认“闪离”是一种需要正视的社会现象,冲动型离婚在年轻人中间并不鲜见,但别忘了年轻人也是成年人,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他们需要为自己的“冲动”付出代价。而且,冲动型离婚之后并不意味覆水难收,还有复婚可以选择。对于通过诉讼离婚的人来说,“离婚冷静期”更显得多此一举,因为从法院受理到判决,中间有足够的时间让人“冷静”。

  所以即便基于现代社会治理的角度,“离婚冷静期”只是作为一种调解手段,在具体司法实践中还是比较谨慎。

  譬如,此前最高法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明确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设置不超过三个月的冷静期。换言之,法院可以设置“离婚冷静期”,前提须是“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决定权”还是在离婚双方当事人手中。

  延长“离婚冷静期”,也就进一步放大了其中的问题与风险,也相当于变相强化了“劝和不劝离”的传统婚姻观念。规避之举当然也有,比如从法律层面上明确“离婚冷静期”的适用对象,如何区分何谓冲动型离婚、何谓感情破裂型离婚?此举意味着每一起离婚都需要做大量细致的调查工作,有限的行政、司法力量忙得过来吗?这无疑是个难题。

  离婚不仅是两个人的事,还是两个家庭的事,中间可能还有可怜的孩子,每对夫妇对此都不能草率行事,要三思而后行。政府部门对于冲动型离婚当然可以进行相应的制度安排,但应把握好尺度,平衡好“挽救婚姻”与婚姻自主的关系。至于延长“离婚冷静期”与否,应有事实支撑,需要谨慎对待,不能主观臆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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