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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红包涉税问题,还需细则来支撑

 2019/06/26/ 17:38 来源:每日甘肃网-丝路话语 丰收

网络红包涉税问题,还需细则来支撑

  丰收

  今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正式实施。记者从财政部了解到,为落实新个人所得税法,做好有关政策衔接工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印发公告,对个税法2018年修改前部分原按“其他所得”的征税项目进行了调整,并对网络红包等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个税进行了明确。(6月26日新华社)

  网络红包是否应该缴纳个税?曾经存在争议。2015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中明确了3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按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非现金红包不征税;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通知》明确了不同类型网络红包缴不缴个税,但对网络红包性质没有清晰界定,在坊间仍然存在一些争议。此次,两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从性质上看,企业发放的网络红包,也属于公告所指礼品的一种形式。也就是说首次明确企业发放现金网络红包的性质——属于礼品,这对于各地税务部门规范征税,以及纳税人依法纳税具有指导意义,起码让纳税人清楚这种网络红包为何要纳税。

  这种定性比较准确,因为企业向个人发放现金网络红包,是通过送礼达到推广促销等商业目的,根据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企业给个人的现金网络红包具有中奖性质,有的红包金额比较大,获得这种红包的个人理应缴纳个税,由企业代扣代缴。

  假如企业发放的现金网络红包不缴个人所得税,既不利于税收公平也不利于收入公平。而且,这种网络红包有可能成为企业偷逃税款的一种漏洞——即企业通过派发现金网络红包,既能达到少缴税的目的,又能达到商业推广的目的,只有依法对企业网络红包征收个税,才能防止其成为逃税工具,继而避免税收流失,维护税收公平。所以,我们应该理解、接受并支持这种个税政策安排。

  这次还明确,具有销售折扣或折让性质的网络红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与上述《通知》规定基本上一致,这也合理合法,因为企业派发的折扣性质的网络红包,一方面是无法核实这种红包的真实金额,征税难度极大或征税成本太高;另一方面,企业和个人都是受益者,还有利于刺激消费推动经济增长,不缴个税可以理解。而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当然不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

  尽管此次明确了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属于礼品应缴个税,以及折扣性质的网络红包不缴个税,具有重要意义——既能规范操作,又普及了税法;不仅避免了税款流失,又维护了税收公平,但要看到,相关规定仍然不够具体,比如以企业名义发放的现金网络红包应缴个税,但如果某些企业用员工个人名义发放现金网络红包,就属于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就能逃避缴纳个税。

  之前,有人就指出网络红包在缴个税问题上存在漏洞,但今天仍未堵上。所以,应当针对网络红包涉及的个税问题进行全面梳理,然后拿出完整的操作细则。从过去实践看,腾讯、支付宝等大企业大平台,发放现金网络红包会主动申报个税,而一些中小企业发放现金网络红包时不会代扣代缴个税,甚至以员工个人名义发放网络红包逃避纳税。所以,网络红包涉税问题需细则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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