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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校园欺凌要关爱惩戒并重

 2019/06/14/ 16:50 来源:南京日报 扶青

防治校园欺凌要关爱惩戒并重

  扶青

  面对不断发生的校园欺凌事件,司法机关、教育部门常常显得“束手无策”,原因何在?首先要看到,处置未成年人罪错问题是世界性难题,司法层面上对未成年人倾向“特殊保护”,刑事责任年龄也往往在社会上引发争议。但更广泛来看,不是所有的校园欺凌都是恶性事件,都会上升到刑事层面,这就突出了校园管理的必要性。  目前,我国义务教育存在惩戒缺失和教育矫治不足的问题。法律规定,在义务教育阶段,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可以批评教育,但是不得进行体罚或者变相体罚,也不得开除学生。因此,一些学校和老师选择口头警告或者处分,没有让学生认识到校园欺凌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最终导致学生酿成了更大的错误。  对施暴者依法惩戒的前提,是让防治校园欺凌事件的法律“长牙齿”,真正发挥法律法规的刚性作用。从目前的法律体系来看,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义务教育法》等都没有明确界定校园欺凌行为。部分条文虽然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包括结伙滋事、拦截殴打他人、强行索要他人财物等严重不良行为,但这不能与欺凌行为画等号。而且许多时候,校园欺凌表现得不明显,如“起侮辱性绰号”等,虽然在成人看来无伤大雅,但有可能给孩子造成巨大心理阴影,因此也要纳入概念界定中来。在这方面,广东省去年出台的《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办法(试行)》就有示范性,它对校园欺凌进行明确分类,将言语侮辱纳入其中,就体现出了“长牙齿”的作用。  鉴于校园欺凌的特殊性,早期干预比事后惩戒的意义更加重大。因此,治理的基本原则是预防为主、保护为要,要“抓早抓小”,对任何苗头高度重视、及时介入。学校和家长要高度重视,将防治校园欺凌知识送进课堂,构筑好防治校园欺凌的第一道防线。在此基础上,要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或委员会,吸纳各方参与,建立处理机制,对学生欺凌事件进行及时认定和处置。此外,还要在未成年人保护的视野下看待校园欺凌,对待某些性质严重的行为,要及时送交相关司法部门。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对某些触犯法律但因年龄或情节没有被追究法律责任的未成年人,要由公安司法机关和相关职能部门、社会组织等依法进行社会化帮教和必要的强制性矫治,预防再犯。  校园欺凌事件之所以成为频发的“世界性”社会问题,有其复杂的成因,干预的尺度也不易把握。但总的来说,保护和惩治相辅相成,关爱和严管不可偏废。我们既不能轻易地否定一个孩子,但也不能简单地将欺凌理解为小打小闹。如何把握干预的尺度,需要学校、家庭、社会各界以更积极的态度承担起防治校园欺凌的责任,画出清晰红线,明确规矩界限,令校园更加文明和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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