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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房“强制险”代替不了各方责任

 2019/04/19/ 14:33 来源:每日甘肃网-丝路话语 冯海宁

新房“强制险”代替不了各方责任

  冯海宁

  新买的房子没过两年就出现质量问题,维权时却遭遇开发商各种推诿。多年来,这已是不少购房人的“心头痛”。近日,北京相关部门联合对《北京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按照征求意见稿,新建住宅将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未来,购房人发现质量问题可向保险公司索赔。(4月18日《北京日报》)

  从公开报道来看,屋顶渗漏、墙壁开裂乃至房屋倒塌等住宅质量问题在全国很多地方出现过,轻则影响购房人的正常居住使用,重则影响到购房人的安全感、幸福感。即使在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内,购房人找开发商维权时往往不会一帆风顺;一旦过了保修期,解决房屋质量问题更难。可以说购房人既承受着高房价之重又面临着质量之忧。

  北京拟推出的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有望消除购房人对房屋质量的忧虑。因为根据意见稿,新建住宅工程项目要在土地出让合同中,将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列为土地出让条件。即这种保险属于强制险,由住宅工程建设单位投保,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对建筑物损坏履行相应赔偿义务,即出现质量问题由保险公司买单。

  同时,保险公司介入本身可以减少房屋质量问题。因为保险公司为了保障自身利益、减少业务风险,必然会对开发商起到一定监督作用。这实际上有利于三方——对购房人来说,这种保险既能减少质量问题,出现质量问题后又能获得赔偿。对保险公司而言,新增加了一种业务和盈利点。对开发商来说,虽然承担保险费,但也会从中受益。

  开发商所承担的保险费,显然会计入房价成本,由市场供需双方来分担。通过投保,开发商不仅会减少房屋质量问题即减少相关纠纷,从而减少了质量问题所产生的成本。同时,还有利于维护开发商形象,因为质量问题所引发的纠纷,对开发商形象影响不小。另外,这种保险还可以节省行政管理部门、司法机关的资源并降低相关成本。

  也就是说,新房强制上保险可以带来“一保多赢”,有望推动新建住宅质量整体“升级”。当然,也不是所有住宅质量问题都在保险范围内,根据意见稿规定,三种情形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而保险范围内的缺陷,也规定得比较明确。这样一来,购房人就清楚了哪些质量问题可以索赔,哪些问题不能索赔,从而可以减少保险赔偿纠纷。

  但要指出的是,这种保险只是减少住宅质量问题的一种补充性措施,既不能替代住宅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质量方面的责任,也不能替代行业监管部门对于工程质量的行政监管责任。即“一保多赢”不等于“一保万能”,参建各方还须继续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相关部门要继续在日常质量监管、工程验收等方面严格尽责。

  另外,今后新建住宅强制上保险后,老旧住宅能否享受“保险待遇”,值得思考。目前,各个城市存量住宅数量巨大,大多没有纳入保险。而浙江宁波2016年起为老旧住宅上保险的做法——保险产品由政府财政买单,将居民房屋倒塌损失等纳入保障范围,各地可以借鉴。总之,无论是北京新房“强制险”还是宁波“旧房险”都应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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