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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监管对失信者“亮剑”

 2019/04/17/ 14:51 来源:深圳特区报 李长安

医保监管对失信者“亮剑”

  李长安

  从本质上来说,骗保行为本身就是严重的失信行为,不仅是实施骗保的单位和个人对医保基金的失信,更是对广大医保缴费者的失信。

  近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管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指出,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保障领域信用管理工作,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公开曝光、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等惩戒措施。这也是我国首次将医保失信的单位和个人纳入失信惩戒的范围。

  众所周知,医疗保险基金是国家为保障民众的基本医疗,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单位和个人筹集用于民众基本医疗保险的专项基金。也可以说,医保基金是具有一定共济性质的、保障民众健康的“救命钱”。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统计的数据,2018年我国城乡居民参加医疗保险的人数已经达到13.44亿,医保基金累计结存已达23234亿元,基本实现了全民医保的目标。

  然而,就是这么一项利国利民的重要民生基金,却被少数不法分子看成了可以随意割取的“唐僧肉”。据估计,在一些医疗骗保猖獗的地区,欺诈骗保的资金数量至少要占到每年医保支出的10%。从欺诈方式上来看,医疗机构主要采取诱导参保人员住院、盗刷和冒用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伪造医疗文书或票据、虚记或多记医疗服务费用等行为来骗取医保金;零售药店则有串换药品、刷卡套取医保金等行为。需要指出的是,骗保仅有医疗机构以及药店这一个巴掌是拍不响的,部分参保人作为合谋者也参与了上述骗局。

  鉴于医疗领域日益猖狂的骗保行为,近年来管理部门连出重拳予以严厉打击。但是,由于监管系统尚不完善,执法力度很弱。经办机构对相关医疗机构暴露出的违法行为,大多只能采取拒付、暂停、中止协议等方式予以处罚;个别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之后,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往往不了了之,难以形成震慑作用。

  此次将参与骗保的单位和个人纳入失信惩戒的范围,应该说是监管部门为打击骗保行为祭出的又一把“利剑”。从本质上来说,骗保行为本身就是严重的失信行为,不仅是实施骗保的单位和个人对医保基金的失信,更是对广大医保缴费者的失信。

  在2014年1月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等八部门和有关企业宣布会签的《“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中,将“信用惩戒”内容、实施方式具体化,从而拉开了联合惩戒失信被执行人的序幕。根据该备忘录,失信者一旦被列入惩戒对象,那么就将受到如下联合惩戒:一是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包括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二是实施其他信用惩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三是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由此可见,对于那些骗取医保资金的医疗“大盗”而言,失信联合惩戒将使他们的劣行曝光于天下,并且形成“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震慑力。也就是说,这些骗保者不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还将会在购房购车、就职贷款,甚至出行方式等方面,都将受到严格的限制。很显然,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无疑将大大增加医疗骗保行为的欺诈成本和风险,对于遏制医疗骗保行为,将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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