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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丝路话语】“精神伤害算工伤”彰显法律温度

 2019/04/11/ 08:20 来源:每日甘肃网-丝路话语 杨维立

“精神伤害算工伤”彰显法律温度

  杨维立

  湖南某实业公司女工张某在值夜班去往卫生间的路上遭遇性,虽然性者因遭遇张某竭力反抗而未遂,但张某因此患上了长期抑郁症。公司为张某向人部门申请工伤,人部门认为这不算工伤。女工向法院提起诉讼。经历一审二审,长沙市芙蓉区法院、长沙市中级法院都认为构成工伤,要求人部门撤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判决生效后,长沙市人局重新进行工伤认定,对张某因被性导致的精神损害后果作出认定工伤的决定,并依法依规给予其应有的工伤保险待遇。(4月10日《法制日报》)

  工伤赔偿一直是劳动关系中劳资双方发生纠纷的重点领域,职工在正常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无疑属于工伤,但对于“精神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部门,历来争议颇多。时至目前,“精神伤害算工伤”的案例极为罕见。在许多人的印象中,抑郁症之类的心理疾病,与工伤无关,只能由职工自己“扛”。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下简称《条例》)第14、15条的规定,虽然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的兜底条款,但列举的九种情形中并无“精神伤害”一说。如对上述条文作出限定性的从严解释,那么“精神伤害不算工伤”不无道理。

  客观上,将“精神伤害”纳入工伤,面临法律的模糊性和操作尺度如何把握的问题。在本案中,长沙市及芙蓉区两级法院遵循《条例》的立法精神,根据《条例》的立法目的——保障因工作遭受伤害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认为伤害应当包括“精神伤害”,并小心求证,依据司法鉴定等多个证据,认定该女工产生“适应障碍-长期的抑郁性反应”与性事件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判决“精神伤害算工伤”,无疑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体现了对职工权益保护的人性化关怀。

  近年来随着经济高速发展,职场中的竞争日趋激烈,职工工作压力不断加大,各类心理疾病也随之增多。有统计结果称,中国抑郁症的患病率为6.1%,而且发病率近年来呈逐年上升趋势,其中有不少与工作压力有很大关系。就在最近,一则普通新闻在社交平台上被广泛转发:一位小伙骑车逆行被后突然“崩溃”,怒摔手机后号啕大哭,称自己“压力好大,每天加班到十一二点……”尽管这只是一个极端个案,但是,大量个案汇集成现象,再加上一些大数据统计结果,应该让社会对职工的工作压力及由此带来的精神伤害有更多审视。

  该案判决之所以具有示范意义,也在于为今后类似案例的办理提供了借鉴。它启示劳动监察等相关部门更积极地关注和介入职工心理健康,进一步疏通职工的维权通道,契合“以人为本”原则,不仅是对被害人的抚慰,而且对用人单位也有积极的引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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