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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良法让大数据“杀熟”无所遁形

 2019/03/28/ 17:53 来源:每日甘肃网-丝路话语 张智全

用良法让大数据“杀熟”无所遁形

  张智全

  北京市消协3月27日对外公布大数据“杀熟”问题的调查结果。调查结果显示,88.32%的被调查者认为大数据“杀熟”现象普遍或很普遍,认为大数据“杀熟”现象一般或不普遍的被调查者仅占11.68%,没有被调查者认为大数据“杀熟”现象不存在。此外,有56.92%的被调查者表示有过被大数据“杀熟”的经历。(3月28日《新京报》)

  近些年,大数据运用算得上是一骑绝尘,不仅最大程度地为消费者创造了便捷的消费条件,也深刻改变了传统模式下的消费环境。但与此同时,大数据的运用也让部分商家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过度采集和随意使用患上了依赖症,并由此产生了商家以更高价格来“忽悠”老客户的“杀熟”现象。大数据“杀熟”,既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又消弭了消费环境的应有正能量。因此,坚决依法遏制大数据“杀熟”,不仅是维护消费权益的必然要求,更是确保“商业正义”的题中之义。

  有人认为,大数据“杀熟”的泛滥,缘于消费者缺乏维权意识,不主动对损害自身合法权益的恶行“用脚投票”。遭遇大数据“杀熟”后消费者的投诉率仅为26.72%,似乎也在一定程度上佐证了消费者自我维权意识不强的观点。但更需要指出的是,不少消费者知道被“杀熟”后不主动依法维权,在很大程度上还缘于维权所面临的诸多障碍。

  众所周知,在大数据消费消费模式下,商家通常会对“杀熟”行为以商品型号或配置不同,以及享受套餐优惠不同、时间点不同等理由进行辩解,同时又不对外公布具体算法、规则和数据,消费者遇到类似问题后,维权举证往往非常困难。消费者即使维权成功,也可能陷入“追回一只鸡,得杀一头牛”的尴尬。尤其是今年开始生效执行的《电子商务法》没有对“杀熟”的标准予以明确,在部分商家以特定推送为幌子“杀熟”时,很难将其界定为不合理推送行为。不论是消费者依法维权,还是监管职能部门对“杀熟”行为的界定,都因无法可依而束手无策。事实上,也正因维权面临的举证难和“杀熟”的界定难,不少消费者才对大数据“杀熟”忍气吞声,更让不良商家有恃无恐。    

  不难看出看出,大数据“杀熟”的泛滥,虽有消费者权利意识淡薄的因素,但关键症结还缘于相关法律的不完善。故此,尽快完善法律,明确大数据“杀熟”的判断标准,对大数据的法律属性和使用范围予以规定,显然势在必行。在立法或修法需假以时日的情况下,相关职能部门应站在全面保护消费者权益、净化消费环境的高度,以《电子商务法》的执行为契机,出台相关配套条例,给大数据“杀熟”戴上法律辔头,从而以严密无隙的法律规范,让不良商家没有利用大数据“杀熟”的任何空间。

  良法是善治之前提。面对不良商家钻法律漏洞而肆意利用大数据“杀熟”的泛滥势头,完善法律,应成共识。只有织密法网,让法律无隙可乘,才能真正让大数据“杀熟”无所遁形,消费者权益的有效保护和健康消费环境的全面构建,才不会陷入“知易行难”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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