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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性谩骂也是家暴”,提高可操作性是关键

 2019/03/27/ 18:49 来源:每日甘肃网-丝路话语 张贵峰

  今后,家暴将不再是夫妻吵架中的“不冷静”或家庭成员间的“小矛盾”。陕西省司法厅近日就《陕西省实施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其中明确,“经常性谩骂也是家暴”。(《北京青年报》3月26日)

  “经常性谩骂也是家暴”,其实并不是什么新鲜规定,2016年3月正式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早就有明确的内容,同时也是该法此前曾被广泛称誉的一个重要“亮点”。如据该法第2条:“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地方性配套《实施办法》明确“经常性谩骂也是家暴”,当然非常合理,也具有明显的现实针对性。因为相比“殴打、捆绑、残害”等家暴行为,“经常性谩骂”之类精神暴力、冷暴力,虽然没有直接性的身体侵害,但事实上对家庭成员构成精神层面的侵害。

  现实生活中,作为家暴的“经常性谩骂”极为普遍。据此前全国妇联发布调查显示,我国24.7%的女性遭受过不同形式家庭暴力,而其中,首当其冲的家暴形式正是:“曾遭受过配偶侮辱谩骂”。 

  当然,规定“经常性谩骂也是家暴”具有必要性,但仅仅在条文上明确实际上远远不够,并不足以有效遏制“经常性谩骂”这种家暴行为,接下来,需进一步对此进行更明确细化的界定,以便提升现实可操作性。如,对“经常性谩骂”中的“经常性”究竟如何细化界定,其客观标准到底是什么——谩骂到什么频次,才算是“经常性”?再如,在家庭这样一个相对封闭的环境下,如何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才能更好地维护家暴受害者的权利,同样需要进一步的明确细化。

  毫无疑问,只有不断完善提升其现实可可操作,才能确保法律规定不仅停留在纸面,具有实实在在的法律威慑力。所谓“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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