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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赵宇让见义勇为者更有底气

 2019/02/22/ 16:58 来源:每日甘肃网-丝路话语 史洪举

不起诉赵宇让见义勇为者更有底气

  史洪举

  一场沸沸扬扬的“福州制止侵害反被刑拘”案,在公众舆论的持续关注下,终于迎来了“峰回路转”的时刻。晋安区警方2月20日晚通报,明确对赵某以“过失致人重伤案”移送福州市晋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晋安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赵某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但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被害人李某重伤的后果。鉴于赵某有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为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综合全案事实证据,对赵某作出不起诉决定。(2月21日,澎湃新闻)

  这一结果并不出人意料。梳理这一通报可知,“见义勇为反被拘留”的赵宇,在这场暴力冲突中的“故意伤害”应当属于“路见不平拔刀相助”的见义勇为,无需承担刑事责任。当地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无疑让背负巨大压力的赵宇舒了一口气。长远来看,这一处理结果显然是司法对正义的有力匡扶,有利于更多人在面对不平之事时该出手时还出手。

  见义勇为并不属于刑法术语,根据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法律规定简单明了,实践中的具体操作却异常复杂。而由于各种原因,很多司法机关均将见义勇为者和施害者的损失大小、伤情轻重,施害者的犯罪罪行严重程度作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认定标准。譬如,要是施暴者因见义勇为者的“制止”受到重伤,而见义勇为者仅受到轻伤甚至没有伤情的话,就轻率地认定见义勇为超过必要限度,追究其法律责任。进而出现“见义勇为反被拘留”的事件。

  显然,这一惯常做法悖逆常理,朴素善良的公众也不接受。要知道,见义勇为本身就存在风险,需要勇气和智慧。现实中,见义勇为者面对的多是突发事件,需要迅速果断地出击方可抓住稍瞬即逝的机会,有效制止不法侵害。但也正是如此,才会不可避免地造成违法者的损害,试想,谁也不是武林高手,可以招招制敌而不伤其身。如果要求普通人面对不法行为时先仔细想想如何有效制止又不造成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待考虑周全时,恐怕不法者已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害,逃之夭夭了。

  尤其是,不法者的受损是其自身不法行为引起的,如果没有不法行为在先,也就没有见义勇为带来的“合法伤害”。要是对见义勇为过于苛刻,只有当见义勇为者受到比不法者更重的伤害时方免于追责,这不就是强迫见义勇为者非得流血才行吗?如此一来,只会形成负面激励,让更多人理性地选择“远离是非”。值得肯定的是,赵宇事件中,检察机关摒弃了陈旧的办案思路,及时作出了正当防卫的认定,并不追究其超过必要限度的刑事责任,回应了社会关切,也打消了人们的疑虑。

  一个正常的社会不该总是在好人遭遇恶人时束缚好人而放纵坏人。而应鼓励人们面对不法侵害时敢于制止,且敢于毫不退让,毫不退缩地制止、反击,而非一味委曲求全、退缩避让。“昆山反杀案”后,最高检副检察长孙谦指出,“要鼓励大胆适用正当防卫,纠正以往常被视作‘正常’的保守惯性,避免对防卫行为作过苛、过严要求”。最高法院也指出将适时出台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处罚原则和见义勇为相关纠纷的法律适用标准,鼓励正当防卫,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期待司法机关在具体操作中更加包容地对待见义勇为,进而让社会更有正气、让善良正直的人更有底气和勇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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