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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更严刑事政策打击环境污染犯罪

 2019/02/21/ 17:40 来源:每日甘肃网-丝路话语 张智全

以更严刑事政策打击环境污染犯罪

  张智全 

  2月20日,最高检发布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纪要》规定,对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违反国家规定,超标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受过行政处罚后又实施上述行为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月21日《北京青年报》)

  众所周知,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超标排放污染物,是典型的顶风作案,必须依法严惩。针对近年来我国环境污染尚未得到根本遏制的严峻现实,为有效打击环境污染犯罪,刑法修正案(八)将原来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改为“污染环境罪”,进一步降低了违规排放污染物入罪的门槛。新《大气污染防治法》亦对违规排放污染物作出“连续处罚30天、金额为3000万元”的处罚。

  客观而言,不论是刑法对污染环境入罪门槛的降低,还是新《大气污染防治法》对违排行为的高额罚款,虽然都算得上史无前例,但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惩处还是力度偏弱。在美国,污染环境犯罪最高可处15年的自由刑和罚金刑,2010年“深水地平线”号钻井溢油环境污染事故,英国石油公司被处高达620亿美元的天价罚款。相比之下,我国最高3000万元的罚款已是“重罚”,污染大户的违法成本在很多时候只是“九牛一毛”。即使刑法修正案(八)不再要求环境污染罪须有“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构成要件,也因量刑一般在3年以下而使得犯罪成本偏低。有鉴于此,以更严的刑事政策给环境污染犯罪套牢金箍,显然势在必行。

  法严人思善。惩治污染环境犯罪,既需要严刑峻法的强力威慑,也离不开配套完善的刑事政策。此次“两高三部”出台的《纪要》,进一步拓宽了之前“两高”司法解释关于“严重污染环境”犯罪情形的认定范畴,强调要对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违规超标排放污染物的排放者,在受过行政处罚后又故犯的,可以适用先前司法解释第1条第18项规定的“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依法对其追究刑事责任。此举确立了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从严从紧原则,填补了过去法律对环境污染犯罪规定过于原则而客观存在的法律真空,扎紧了污染物排放者钻法律空子实施污染环境犯罪的篱笆,进一步加大了犯罪成本,必将打消违规排污者明知故犯的侥幸与嚣张犯罪心态。

  更为重要的是,这份涵盖了司法、执法领域的“法律”文件,理顺了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更有助于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长效机制的构建,不仅可以一改之前的司法执法尺度,还可以让相关职能部门形成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合力。这对进一步遏制环境污染犯罪,可谓正逢其时。

  当然,囿于《纪要》不是法律法规、实际效力比司法解释还要低,不可能让其完全承担起打击环境污染犯罪重任。但无论如何,在对环境污染犯罪的顶格处罚还未立法时,这份颇具分量的文件,仍能对有效遏制环境污染犯罪高发势头起到治标作用,其给环境污染犯罪套牢金箍的潜在功能,无疑更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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