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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聚餐须报备”意义大于争议

 2019/02/15/ 16:27 来源:每日甘肃网-丝路话语 汪昌莲

“农村聚餐须报”意义大于争议

  汪昌莲

  日前,兰州出台《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各农村(社区)家庭在非经营性场所举办50人以上(含50人)的各类宴席,均应遵守《办法》。农村集体聚餐实行双报告制度,举办者和承办者实行双报告,原则上提前3天向村(居)民委员会报告,自行举办的集体聚餐活动举办者报告。(2月14日《兰州日报》)

  事实上,农村集体聚餐须报备,此前已有先例。比如,河南周口率先在全省出台《关于周口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农村聚餐达40人以上者,需要报告备案;200人以上者,需要由食品安全专业人员现场指导。不可否认,相比城市而言,农村食品安全管理是个薄弱环节,特别是在一些偏远地区,还是管理盲区。实行聚餐报备制度,有利于发现和制止农村大操大办、铺张浪费之风,也有利于促进食品安全。

  有人质疑仅在农村实行聚餐报备制度,是对农村群体的歧视,显然是一种误解。众所周知,城市聚餐一般在酒店进行,而对于酒店的从业资质、卫生条件、从业人员、经营范围等基本状况,有关部门实施了常态管理。相反,在农村,聚餐活动由村民自己在家里操办,参与操办的人员比较复杂,有些还没有专业资质;同时,食材来源五花八门,质量无法保障;特别是,农村聚餐采取的是“流水席”形式,食品和餐具的卫生状况令人担忧。因此,只有实行聚餐报备制度,才能根据聚餐人数的情况,进行分类指导和管理。

  至于有人质疑如果落实不到位,聚餐报备制度可能变成形式上的一纸空文,更是一句正确的废话。要知道,任何政策和制度,如果落实不到位,都可能会成为一纸空文,而不仅限于聚餐报备制度。然而,“忠言逆耳利于行”,即使是一句正确的废话,有关部门也应该洗耳恭听,权当是对提高聚餐报备制度执行力的一种善意的忠告与提醒。

  有道是:“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的民生属性,决定了食品安全不仅是个经济问题,也是一个政治问题,更是一项重要的“生命工程”。确保食品安全,是任何环节都不能不死守的一条底线。因此,在农村推行聚餐报备制度,意义大于争议。关键在于提高执行力,不能让制度停留在纸面和口头上。有关部门应成立专门队伍,强化日常检查,对瞒报、谎报、漏报、迟报等行为,严格查处;对瞒报食品安全事故并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应将狠刹大办宴席歪风,也纳入监管之列,提高处罚力度,实现农村食品安全和移风易俗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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