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每日甘肃网  >  时评  >  国内媒评

“0.2元奖励”更像是对举报人的侮辱嘲弄

 2019/01/04/ 15:44 来源:红网 余人月

“0.2元奖励”更像是对举报人的侮辱嘲弄

  余人月

  济南市民贾某某在某超市花2.02元买到一个过期面包,后选择举报。经查证,食药监部门对该超市罚款5万元,并对贾某某奖励0.2元。贾某某认为奖励款少了,将食药监部门告上法庭。济南中院二审审理认为,至少奖励2000元,责令某食药监局对贾某某重新奖励。(1月3日《济南时报》)

  举报违规获2毛钱的奖金,看起来很搞笑,这连举报成本都不够,往返交通费都不止这个钱,却又是现实中经常会碰到的黑色幽默。2011年,洛阳市民任某因购物时索要发票被拒,冒着高温往返三次向税务部门举报,最终被告知获举报奖1元。同样是在2011年,广州市民林某,因乘坐汽车时收到的发票没有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向地税局举报,获奖励5元钱。这两人均因对举报奖励不满,将税务部门告上法庭。

  无论是奖励2毛钱,还是1元钱,5元钱,其奖励逻辑都是一样的,即按相关案值的大小算出来的。贾某某购买2.02元过期食品后,按《济南市奖励办法》相关条款,按案件货值金额的10%给予奖励……0.2元的奖金就这么来的,并在一审中得到支持。同样,在1元钱奖励的中,税务方面对商家处罚为100元,奖励标准是收缴入库数额的千分之五,原告应得奖励为0.5元,1元奖励实是“高配”,并不违法违规。任某因此一审败诉,还要承担50元诉讼费。5元钱的奖励,只因给汽车站开出的罚单为500元,奖金便只有这个数。这个说法同样在一审被采纳。

  每起奖励看起来都师出有名,相关部门都是依法办事,而且是落实了举报中的问题,件件有处理,个个有回音,无可置喙。客观上,却是对举报人的心理打击,认为这不是奖励,是侮辱与嘲弄。奖励的目的在于充分调动和激发人们的创造性与积极性,以帮助实现社会治理的目标。这几起奖励显然无法起到鼓励举报的积极作用,反倒成了一种阻碍,让人知难而退。济南中院与广州中院在二审时,都做出了与一审不同的判决,要求相关方面重新奖励。

  这起2毛钱的奖励纠纷中,二审法院认为按济南的新规定,以罚款5万元的4%-6%给予奖励,奖金至少为2000元。食药监部门对举报人的奖励就低不就高,让人难以理解,也无法接受,实是形式主义作怪,高高在上,漠视举报人的权益与尊严。2毛钱的奖励,牵出一个共性问题,即如何合法、且又能保证公平合理?如果某项规定或举措,实施的结果是伤害公平,伤害他人的积极性,让人得不偿失,再怎么合规,也是与激励机制本身背道而驰,这样的规定,也就该重新审视了。

  一些奖励规定,也许还有考虑不周的情况,既伤害举报人的积极性,也导致奖励纠纷,增加社会成本。对此,相关方面不妨来个梳理,或修订不合时宜的规定,或在奖励时酌情考虑,别因机械执行而让奖励成了变相的惩罚,失去扶正祛邪的作用。

版权声明

为加强原创内容保护,日前,甘肃日报、甘肃日报报业集团各子报、甘肃新媒体集团各平台已将其所有的版权统一授予甘肃媒体版权保护中心进行保护、维权及给第三方的授权许可。即日起,上述媒体采访、拍摄、编辑、制作并刊登的,包括文字、图片、摄影、视频、音频等原创作品,文创产品、文艺作品,以及H5、海报、AR、VR、手绘、沙画、图解等新媒体产品,任何机构、媒体及自媒体未经甘肃媒体版权保护中心许可,不得转载、修改、摘编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并传播上述作品。

如需使用相关内容,请致电0931-8159799。

甘肃媒体版权保护中心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