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网友报料称,深圳宝安一些政府部门、医院、企业单位悬挂着掉色、污损、破旧的国旗。这些单位受访都表示将马上更换。(《南方都市报》8月4日)
1990年通过并施行的《国旗法》规定,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宝安区多家单位悬挂不合要求的国旗,当然违反了《国旗法》,应予以纠正制止。
《国旗法》第四条也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2009年9月25日《北京日报》报道,北京市城管执法局向市民发出提醒,严格遵守《国旗法》的规定,规范升挂国旗,在使用国旗制品后认真保管,切勿随意毁损、丢弃。据此,可以认定,深圳市人民政府应就本市区域内国旗升挂和使用情况负总责,职责由城管执法部门履行。
实际上,许多单位之所以会出现悬挂掉色等不合要求国旗的情况,源于国旗只升不降、不管也不清洗维护的具体操作。报道中也有责任单位承认,楼前国旗一月换一次,其间不降也不维护,上个月宝安地区刮风下雨天气比较多,就造成了悬挂的国旗损坏严重。
尽管《国旗法》没有对这种情况作出细化的规范要求,但外交部1991年颁布并施行至今的《关于涉外升旗和使用国旗的规定》的条文,“遇有需要夜间在室外悬挂国旗时,国旗必须置于灯光照射之下”,足以说明,夜间(或日间恶劣天气条件下)悬挂国旗是特例,一般情况下不升挂国旗;降旗期间,国旗当然需要得到妥善保管和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