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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永华:对待艾滋感染者道德更重于法律

 2010/10/21/ 09:27 来源:每日甘肃网

  作者:朱永华

  《艾滋病防治条例》中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10月19日(山东商报)。

  据报道中说:“艾滋病就业歧视第一案”尚未宣判,国内第一起“艾滋感染者隐私泄露案”又将进入诉讼程序,事发四川省攀枝花盐边县。昨天,记者从反歧视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了解到,因为艾滋病病毒检测呈阳性,应聘者小军(化名)在盐边县事业单位教师岗位招聘中被拒。同时,小军感染艾滋病的消息还被相关部门公开,给小军造成巨大精神伤害。为此,最快在明天,小军与其代理律师就将向盐边县法院递交诉状,要求法院判令盐边教育局不予录用行为违法。对于泄露原告隐私的行为,要求被告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艾滋病在一般人眼里就是随时面临死亡且又可怕的传染病,对艾滋病毒感染者,包括笔者在内也是惧怕三分,颇有点说鬼就有鬼的感觉,心里也知道和艾滋病毒感染者正常交往不会被传染,但骨子里的惧怕还是缺乏应有的勇气,真要是身边有一位艾滋病毒感染者的同事,笔者有可能也会拒人千里或是退避三舍。因此,艾滋病就业歧视诉讼法律虽属第一案,但类似的就业歧视绝不会仅仅是个案,用工单位拒绝艾滋病毒感染者,笔者以为,其实不完全是歧视,更多的是一种心理惧怕。

  但是,无论歧视也好惧怕也罢,为艾滋病毒感染者严格保密应该是做人的起码道德,从社会的普遍认知现实来讲,艾滋病毒感染者的个人身份一旦被公开,对艾滋感染者的打击有可能是致命的,他们不仅永远失去就业的机会,对个人的学习、生活的影响无疑是一场灾难,甚至将陷入永远的孤独聊此余生,这决不是耸人听闻,人们还记得早年有部电视剧叫《失乐园》,由濮存昕饰演的男主角在救人时不慎感染上了艾滋病毒,最后在孤独中离开人世,因为主演这部电视剧,濮存昕被邀请担任全国预防艾滋病公益形象大使。

  艾滋病可怕。公开艾滋病毒感染者的身份资料,对其个人的打击和影响则更可怕,这一点,作为管理教书育人队伍的教育局及相关部门官员心里不会不清楚,公开小军(化名)是艾滋病毒感染者,他们缺的不是法律而是做人的道德,尽管小军能拿起法律武器诉讼至法院,就算是胜诉,法律也难以完全保护小军的利益,隐私一旦公开,就不可能再成为秘密,想消除影响基本不可能,赔礼道歉起不到任何作用,同样,“艾滋病就业歧视第一案”尚未宣判,即使被判决所有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都不能歧视艾滋病毒感染者,然一旦知道对方是艾滋病毒感染者,录用程度也几乎为零,从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情况就可见一斑,国家有规定法律有判决,乙肝病相对于艾滋病来说等于是流行感冒,但又有几个单位是明知其有乙肝而录用的,乙肝尚且如此,更何况比乙肝更可怕的艾滋病毒呢。

  对待艾滋病毒感染者,替他们保密的良知更重于法律保护,公开这样的隐私,法律对公开者处罚和其给艾滋病毒感染者造成的打击和影响是不成比的,因此,在加大对这方面的处罚虽然很有必要,最重要的还是教育和普及艾滋病的防控知识,更要注重教育人们从关爱艾滋病毒感染者的角度出发,高度树立为艾滋病毒感染者保护隐私的意识,同时作为普通人来说,你可以惧怕,你甚至可以不接纳,但你绝不可以透漏艾滋病的隐私,这是做人的道德良知,也更是政府部门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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