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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饭财政”是路桥费的“法律依据”

 2009/12/01/ 17:28 来源:京报网-北京商报

  对那项已“试征”两年、刚“停征”15天、即将“再征”18年的“路桥费”(贷款建设路桥车辆通行费),兰州市民跟当地政府的扯皮正在升级。当私家车主们排着整齐的车队、贴着“路桥费违背民意”字样的车标在主要街道一路缓行的时候,有关部门正忙着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征收路桥费有充分的法律依据,至于最新确定的长达20年(含试征两年)的收费期,那也是经由科学测算而定。

  有没有“法律依据”,市民跟政府部门各说各的理,政府部门有关收费的“科学测算”是不是“科学”一时半会儿也没人能搞得清。不过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如果真有“充分的法律依据”,“路桥费”这事儿就不至于遭到市民、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集体质疑,更不会被苦苦追问“合法性”至今。

  而一个更显而易见的事实是:“路桥费”并不是兰州对路桥收费的开始。据报道,早在2001年,兰州就开始收取类似费用,当时的名头叫“道建费”,后来在2003年底国务院对机动车辆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专项治理中被清理。“路桥费”更不是兰州的专利,燃油税改革之后,许多人指望以前杂七杂八的过路费、过桥费、过境费之类能统统给打到税里,但实际情况是,包括部分直辖市、部分省会城市和部分地县级市在内,全国有近百个城市都设立了类似路桥费这样的收费项目,且无一不是被斥为“收得不清不楚,用得不明不白”——要是从这个角度看,眼下身处舆论漩涡的兰州不过是个偶然的倒霉蛋而已。

  说到“法律依据”,上海闵行区一位副镇长的话很能说明问题,对有居民用燃烧瓶对抗强制拆迁,几小时后,房屋还是被推平一事,这位副镇长说:“政府强拆是合法的,你跟政府对抗,那肯定触犯了法律,肯定要处理的”——这就是许多地方官员对“法”的理解水平;说到“路桥费”还要继续收下去,一位兰州市民的话更能说明问题:如果有关部门决心收费,就是停收了路桥费,还是会收其他费,反正开个听证会就行——这就是许多地方“征求民意”的所有程序;说到为什么要收比如路桥费这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层次上找不到依据的“费”,兰州官员的话最能说明问题:当地财政是典型的“吃饭财政”,只能维持运转,拿不出城市建设的资金——这话不知说到了多少地方官员的心坎儿里。

  “吃饭财政”才是地方政府发明这费那费的“法律依据”,“吃饭财政”也是地方政府热衷卖地、抬高地价的“法律依据”,“吃饭财政”更是地方政府频频违法——比如由地方财政担保向社会公众集资(近日被财政部紧急叫停)的“法律依据”。按照“吃饭财政”的思维,无论筹钱的方式多么不合理,只要摆出一副困难户的样子,说一句“只够吃饭、没钱建设”就都能解释过去。

  但“吃饭”二字并不能解释收来的费供谁吃饭了,比如兰州,2007年11月至今收取的2.08亿元路桥费,其中980万元用于城市道路建设,2774万元用于收费部门人工工资。“吃饭”二字更不能解释这“饭”到底是不是该吃。用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尹中卿的话说,长期以来我国经济增长主要靠投资拉动,拉动投资最容易见效的就是政府公共投资。结果一些地方投资结构根本不适合需要,超出了经济发展能力,大量基础设施投资根本收不回来。很多地方争取了很多项目,但根本没有能力配套,利用一个项目翻来覆去到上面争取资金——咱们还可以加一句,利用一个项目翻来覆去向下面收费,也许“路桥费”就是其中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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