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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举报为何让人望而却步?

  向单位领导反映部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却被单位张贴广而告知公之于众,职工倪先生因此承受了巨大的精神压力。日前,北京朝阳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单位广而告知的行为并不构成对倪先生隐私权的侵犯。但不违法的行为并不一定就妥当。(6月23日《北京晚报》)

  应该说,通过群众举报,能及时地了解到群众想法和工作环节存在问题,能为反腐败提供重要的、有效的线索,促进单位健康发展。实名举报,使有关部门更易与举报人沟通、了解,效果更好。

  然而,实名举报有时真是让人望而却步。一些单位曝光举报人,把举报人推向种种不利的境地。比如,倪先生被“曝光”后,他感觉自己被“孤立”了。单位的同事看见他都躲着,领导更是处处“针对”他,并且他现在已经被单位调到其他岗位。如果这就是为单位利益着想的举报人或提意见者的下场,那下次谁还会冒这个风险?单位如此为所欲为,从中透露出举报机制的不完善,对单位失却行之有效的约束机制,以至于举报人不仅得不到任何保护,还令自己的前途命运甚至人身安全受到威胁。这是当前实名举报制度正面临着的尴尬局面。

  举报权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但举报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应尽快通过立法,将举报的受理、举报线索的处理、受理举报部门的权利义务、举报人的权利义务及对举报人的保护奖励等作出明确规定,举报人的工作前途也不应该受到丝毫影响。必要的话,还要给举报人一个善后,比如考虑并且做到让举报人到异地工作或者类似举措。只有这样,单位领导对于职工意见的处理,才会考虑到对职工、单位、社会的影响,合理处置,才会消除公民在行使实名举报这项权利时所存在诸多的顾虑,才能调动起群众提意见的积极性,才能及时听到群众意见。实名举报,才不会让人望而却步。(陈开冬)

 
来源: 新华网 编辑: 肖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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